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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讨债公司享瑞特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亨瑞特信用评价事务所申办“信用商账催收”这一新业务,被北京市工商局驳回。该公司随后将对方告上法院,指责其“不鼓励创新”。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市工商局决定无误,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据11月25日《京华时报》)
大约十年前,一种叫做“讨债”的业务开始出现。当初,职业讨债人大都采取“敲锣打鼓、让你丢丑”、“你不给钱,我就不走”等方式,往往取得奇效。一些债主磨破嘴皮也讨不来甚至法院也执行不了的欠债,“讨债公司”却能手到擒来。一时间,“讨债公司”遍地开花,“讨债大王”各领风骚。但近几年,各地的“讨债公司”基本上都已经偃旗息鼓。究其原因,主要是时“白”时“黑”的“灰色”讨债手段常常受到质疑,而政府部门也开始打压这种非正常的讨债行为。
然而,就在“讨债公司”似乎已经成为过去时的时候,亨瑞特公司却又来申请具有讨债性质的“信用商账催收”业务。那么,工商到底该不该批准这样的业务呢?
按照现代法治精神,“法律无禁止,民间皆可为。”这一精神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既然法律中没有关于“信用商账催收”这一业务的具体规定,那就意味着这一业务未被禁止。
北京市工商局代理人表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而“标准”中无此分类。我认为,这不能成为拒绝的理由。因为《条例》只是规定要“参照”行业分类标准,而不应该死搬硬套。时代在发展,新行当不断涌现,而“行业分类标准”不可能随时更新。在工商部门批准过的新业务中,肯定也出现过对不上号而参照归类的情况。
工商局代理人还解释说,国家有关部委曾就逃债问题下发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信用商账催收”这一业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故不能准许其增加。可是,这一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打击非法的讨债活动当然是应该的,“取缔各类讨债公司”却未必合法。虽然非法的讨债活动普遍存在,但也不一定每一个讨债公司都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如果有的讨债公司没有采取过非法的手段,那么工商部门就无权取缔它们。“一刀切”式的管理,未免失之武断。
所谓“信用商账催收”,是指民间信用机构以公布欠债者不良信用的手段,进行欠款追收的商业服务项目。该服务首先通过合同、法律文书等材料确认商业账款的真实性后,通知欠债人还钱。若对方不提出异议,也不还钱,则将此不良信息,通过逐步扩大发送面的方式,威胁欠债人的社会信用,以促使其履行债务。这种业务虽然也带有“讨债”的性质,但这种讨债方式要温和得多。如果说以前的那种“敲锣打鼓”式的讨债像是“武斗”的话,那么“信用商账催收”则是一种“文斗”。这种讨债方式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工商部门有什么理由拒绝呢?
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社会”。这不仅应该鼓励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而且也应该鼓励服务创新、管理创新。讨债业务虽然确实出现过不少问题,但政府部门也不能因噎废食而对此类服务一律予以扼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