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郑筱萸公开法律文书张庆刘宁公开审理 |
分类: 杂文时评 |
盛大林
6月18日晚6点40分,郑筱萸的两名律师张庆、刘宁在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公布了包括郑筱萸案的起诉书、一审辩护词、判决书、上诉状、二审辩护词等在内的9个法律文书。在公布前的4小时,郑筱萸案二审结束,但未当庭宣判。对郑筱萸律师公开案情的行为,多位资深律师表示了震惊。一位律师说,这样在网上公开的方式“确实比较罕见。”(据6月19日南方网报道)
郑筱萸律师的“曝光”之举确实“罕见”,但“罕见”并不一定错误,更不一定违法。律师们“震惊”,可能更多地是从职业安全的考虑,因为“高官贪腐的案件比较敏感,律师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一般不会主动公开案情。”
郑筱萸案是一个公开审理的案件。此案所有的法律文书本来就应该是公开的。包括记者在内的任何公民都有获取这些法律文书的权利,并有权采取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传播这些信息。作为代理人,二位律师在媒体上公布此案的法律文书,当然是合法的。
一位律师分析说,“这样的做法一般是为了引起社会对于案情和判决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法院则一般不希望详尽公布案情,怕舆论会影响判决结果。”我认为法院的担心纯属多余——如果法官确实是公正的,那就不应该害怕阳光。
在公开的法律文书中,郑筱萸的代理律师主要对两个方面存有异议:一是受贿的金额,二是犯罪的情节。律师认为,法院认定的649万受贿额中有609万是家属收受的,郑筱萸“都几乎是事后知道,在主观上大多是采取默许的态度”。即使事实确实如此,这难道就不算受贿吗?现在,贪官及其家属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逃避惩罚的“技术”也越来越高,这种“代理受贿”的把戏早就不稀罕了。如果这不算受贿,那么贪官以后都让家属收钱,自己都装着不知道,岂不是可以逍遥法外吗?至于犯罪情节,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的认定也无不当。郑筱萸的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因此“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难道不是吗?
此前,曾有记者采访此案受到限制的报道。对此,我多少是有点疑虑的。但看了郑筱萸律师公开的文书以及提出的质疑,我的疑虑反而消除了。是的,公正从来都不害怕阳光。阳光下的公正最有公信力。
我不赞成郑筱萸律师的辩护,但誓死捍卫他们辩护以及公开案情的权利。我希望,敢于公开案情的律师越来越多。当这样的公开成为一种“习惯”,人们也就不会再“震惊”了。
链接:http://www.news365.com.cn/yw/200706/t20070619_1458553.htm
前一篇:“史上最牛的黑社会”
后一篇:不要把目光都瞄向洪洞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