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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法

(2007-05-13 18:11:54)
标签:

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名人富人超生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分类: 杂文时评
“天价”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法

盛大林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宣布,安徽省目前正在探索具体办法,以遏制名人富人超生的现象蔓延。据介绍,安徽有关部门将严格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一年度收入的3倍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一个子女的,依法增加2倍收取社会抚养费。据了解,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安徽已对一个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私营企业老板征收了6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据新华社5月13日报道)

此前两天,湖南省的一个私企老板也因相同的原因相同的理由被处缴纳130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据5月10日《湖南经济报》)

一个时期以来,名人富人超生成了舆论的众矢之的。不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社会抚养费”还是让我大吃一惊。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二三十年,我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如此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或超生罚款。像这样“天价”的“处罚”,有依据吗?

“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一年度收入的3倍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一个子女的,依法增加2倍收取社会抚养费。”翻开《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实有这样的规定。湖南省的规定也是如此。也就是说,两地征收60万和130万元社会抚养费是有根据的。但这并没有消除我心中的疑惑,因为在我的印象中国家的规定并不是这样的。再一查,果然发现了其中的“奥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指超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该法没有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不久,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发言人江亦曼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按当地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几个月后,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国务院的《条例》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证的参考基本标准”,可安徽、湖南等地的地方法规却规定“按夫妻双方上一年度收入的3倍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显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基准。虽然国务院的条例同时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各地绝不能违反原则性的规定。很显然,安徽等地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

从合理性上说,安徽等地的规定也存在问题。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准,就意味着必须摸清所有超生者的实际收入,但计生部门并没有调查公民个人收入的权力,也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退一步讲,即使有那样的权力和手段,计生部门有足够的人力吗?有必要为此付出高昂的行政成本吗?实际上,各种法律的罚则或赔偿的标准,一般都是以“当地上年度的人均收入”为基准。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按照安徽等地的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度将大大超过原来的超生罚款。这显然也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意。正如江亦曼所说:“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要求超生者因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因此,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这意味着超生不再被视为违法行为。江亦曼表示:“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有些人坚持超生,我们也允许,但除国家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外,单位、社会不会再对其进行额外制裁。”而按照实际收入基准而征收的“天价”收费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有公民就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倡导。对超计划生育的人,除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外,社会舆论也应该予以批评或谴责。但收费或批评也应该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不应只把矛头对准某一部分人。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l/2007-05-13/005712972790.shtml
http://news.sohu.com/20070511/n249956370.shtml
http://hsb.huash.com/gb/newsdzb/2002-01/20/2002-01-20-01jryw4.htm
http://learning.sohu.com/2004/04/14/99/article2198299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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