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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超生”违法?舆论完全在误导!

(2007-03-02 00:08:31)
分类: 杂文时评
“富人超生”比“穷人超生”危害更大吗?
盛大林

名人、富人超生将被严惩!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人口计生委负责人透露,针对社会上反响强烈的名人超生现象,国家有关部门有望出台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名人、富人超生除了须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用外,还应该承担一定的道德制裁和名誉损失,如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允许参加评比评奖等。(据3月1日《北京晨报》)而在一个多月前国务院出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之际,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就曾表示:“对违法生育者,一律依法严惩。”(据1月22日新华社电)

近年来,名人、富人超生的现象越来越多,公众对名人、富人超生的不满情绪也日益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人口计生部门作出“严惩富人超生”的表态似乎顺理成章。倘若这样的政策果真出台并付诸实施,相信也会得到大多数公众的赞同和支持。但笔者对此却不敢苟同。对人口计生部门的态度以及舆论的一些看法,我至少有两个疑问——

一,“超生”违法吗?“依法严惩”依的是什么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国家只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没有“禁止”生育多胎;国家“奖励”独生的夫妻,但前提是“自愿”。法无禁止,即为合法。更何况,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多生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之所以叫“收费”而不是“罚款”,当然意味着它不是惩罚性质的,这也进一步说明“超生”并不是违法行为。

二,凭什么“严惩”超生的富人?富人超生比穷人超生的危害性更大吗?生育是“天赋人权”,它本来是神圣而不可剥夺的。但由于我国的资源有限,承载不了过多的人口,所以不得不对生育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节。提倡和奖励独生以及收取多生的社会抚养费就是引导和调节的具体体现。由于超生的人必然“挤占”有限的自然资源和公共服务,所以要求超生者缴纳社会抚养费从而补偿社会。在这方面,富人超生和穷人超生的危害性或者说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一样的。而从提高人口素质的角度讲,穷人超生比富人超生更加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为富人超生的孩子有条件得到比较良好的教育。除此之外,富人超生的孩子数量远远低于穷人超生的孩子,只不过富人超生更容易被人关注罢了。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平等对待富人超生和穷人超生,反而要对超生的富人法外施罚呢?日前河南省商丘火车站设立专门的女性售票窗口就有人称其为“歧视男性”,那么“严惩”超生的富人难道没有“身份歧视”之嫌吗?

宽容穷人超生,不容富人超生,恐怕还是“仇富”心理在作怪。人们不能接受富人超生,主要不是出于控制人口的考虑,而是觉得富人拥有了一种特权。其实,超生不是特权,而是人人都有的权利,实际上有很多穷人也在超生。因此,这种“仇富”心态是不健康的。迎合或助长这种心态,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3-01/0345123960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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