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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路”非“袭警”,“击毙”不合法

(2006-10-26 16:37:58)
分类: 杂文时评
“夺路”非“袭警”,“击毙”不合法
盛大林

一个5人犯罪团伙在盗窃时,被西安市公安局惠安公安处民警发现。民警上前抓捕时,对方驾车逃逸。民警追上犯罪嫌疑人并下车拦截时,嫌犯架车向民警冲去。民警鸣枪示警无效,遂向该车直接开枪,一名嫌疑人当场被击毙在驾驶室内,另4人跳车逃逸。对民警“当场击毙”的行为,有人拍手称快,有人则提出质疑。(据10月25日《三秦都市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警察“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紧急情形。与此次“当场击毙”相关的是第十条:“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那么,此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此条规定呢?

很显然,这条规定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件,即“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如果不具备这一要件,就不能算是“可以使用武器”的“紧急情形”。从表面上看,此案犯罪嫌疑人危及到了警察的生命安全,因为他们开车撞向警察。但实际上这种危险很容易化解,民警只要闪开就可以了。从案情看,嫌犯开车撞向警察是为了“夺路”逃跑,其动机不是袭击民警,事实上也没有伤害民警。因此,不应该被视为“袭警”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此案嫌犯只是涉嫌盗窃,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暂时逃脱,一般也不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当场击毙”。

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他们的生命权也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不到“万不得已”,民警绝不能轻易扣动手中的扳机。


链接:http://news.sohu.com/20061025/n2459849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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