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size=14][/size]争论房屋成本是否公开不能偷换概念
盛大林
广东省的几位省人大代表建议建设部门公开房地产的成本价,日前被该省建设厅明确拒绝。广东省建设厅认为,商品住房的一些成本属于商业秘密。但各个方面的人士并不认同。此事再次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据9月24日《新京报》)
仔细分析各方的发言,笔者发现,正反双方“房屋成本”的概念大不一样。
报道中有法律专家认为:“公布房价成本并未要求每个开发商出具他们的管理费用、人头费用等细目,随着土地实行招拍挂,税收征管程序的日渐透明,房屋成本中的这些部分实质上已经无密可保。”报道中专家的这番话含混不清,但还是可以看出他所说的“无密可保”的只是房屋成本中的“部分”。这种说法与广东省建设厅的说法并不矛盾,因为建设厅也没有说房屋的所有成本都是商业秘密。
据报道,福建省福州市、江苏等地已试行公布房价成本。两地物价部门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城市房价中的成本构成,应该不会构成对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这种说法指的显然也是房屋成本中的一部分,即“由自己(政府)控制、掌握的城市房价中的成本”。公布这些成本当然没有问题。
有网民认为,“公众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并非将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都公之于众,只是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个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此说中房屋成本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即不涉及具体的开发商和楼盘。这种成本,只需要公开房屋一般的成本构成以及各项成本的一般价格就可以了。
那么,那些人大代表和广东省建设厅所说的“房屋成本”指的是什么呢?
“建议提出,在公开房屋成本时,政府应制定条例,要求开发商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向房管局申报房屋成本价,通过行政单位审核审批后才能发放预售许可证;同时,已经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房屋交易中心应将房管局审批的成本价对外公布,任何人都可查询。”很显然,代表建议公开的是所有开发商以及每个楼盘的房屋成本,而广东省建设厅就是针对上述建议而答复的。
是“部分成本”、“社会平均成本”,还是细化到开发商和楼盘的“房屋所有成本”,二者有着质的区别。“部分成本”可以避开商业秘密;“社会平均成本”因不涉及具体的开发商,也与商业秘密无关。但如果公开每个楼盘的具体成本,则肯定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广东省建设厅拒绝统计和公开具体到楼盘的房屋成本并没有错,而像福建、江苏等地那样公开“部分成本”或“社会平均成本”当然是可以的——可是,公布这样的“成本”,能有多大意义呢?篇幅所限,姑且按下不表。
争论问题,最忌的就是偷换概念。而像此番这样各说各话,不仅没有意义,而且混淆视听。
链接:http://news.sohu.com/20060924/n245500662.shtml
盛大林
广东省的几位省人大代表建议建设部门公开房地产的成本价,日前被该省建设厅明确拒绝。广东省建设厅认为,商品住房的一些成本属于商业秘密。但各个方面的人士并不认同。此事再次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据9月24日《新京报》)
仔细分析各方的发言,笔者发现,正反双方“房屋成本”的概念大不一样。
报道中有法律专家认为:“公布房价成本并未要求每个开发商出具他们的管理费用、人头费用等细目,随着土地实行招拍挂,税收征管程序的日渐透明,房屋成本中的这些部分实质上已经无密可保。”报道中专家的这番话含混不清,但还是可以看出他所说的“无密可保”的只是房屋成本中的“部分”。这种说法与广东省建设厅的说法并不矛盾,因为建设厅也没有说房屋的所有成本都是商业秘密。
据报道,福建省福州市、江苏等地已试行公布房价成本。两地物价部门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公布由自己控制、掌握的城市房价中的成本构成,应该不会构成对开发商商业秘密的侵犯。”这种说法指的显然也是房屋成本中的一部分,即“由自己(政府)控制、掌握的城市房价中的成本”。公布这些成本当然没有问题。
有网民认为,“公众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并非将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都公之于众,只是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个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此说中房屋成本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即不涉及具体的开发商和楼盘。这种成本,只需要公开房屋一般的成本构成以及各项成本的一般价格就可以了。
那么,那些人大代表和广东省建设厅所说的“房屋成本”指的是什么呢?
“建议提出,在公开房屋成本时,政府应制定条例,要求开发商在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向房管局申报房屋成本价,通过行政单位审核审批后才能发放预售许可证;同时,已经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房屋交易中心应将房管局审批的成本价对外公布,任何人都可查询。”很显然,代表建议公开的是所有开发商以及每个楼盘的房屋成本,而广东省建设厅就是针对上述建议而答复的。
是“部分成本”、“社会平均成本”,还是细化到开发商和楼盘的“房屋所有成本”,二者有着质的区别。“部分成本”可以避开商业秘密;“社会平均成本”因不涉及具体的开发商,也与商业秘密无关。但如果公开每个楼盘的具体成本,则肯定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广东省建设厅拒绝统计和公开具体到楼盘的房屋成本并没有错,而像福建、江苏等地那样公开“部分成本”或“社会平均成本”当然是可以的——可是,公布这样的“成本”,能有多大意义呢?篇幅所限,姑且按下不表。
争论问题,最忌的就是偷换概念。而像此番这样各说各话,不仅没有意义,而且混淆视听。
链接:http://news.sohu.com/20060924/n245500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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