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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推安全套“逼问”娼妓的合法性

(2006-09-06 22:34:18)
分类: 杂文时评
普推安全套“逼问”娼妓的合法性
盛大林

为了切断商业性性行为途径传播艾滋病,重庆市启动了100%安全套使用项目。一旦发现有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但不能提供安全套的娱乐场所,将被罚款并限期整改。该市首批启动的5个区县将通过卫生、公安、工商等多部门合作,5年内做到(地、时、人)三个“100%”。据介绍,某区已成立了20余人的督导小组,除定期走访、抽查娱乐场所安全套使用情况外,督导人员还会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考察“小姐”是否不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据9月6日《重庆时报》)

通读近千字的报道,我没有发现“卖淫”二字。倒是“商业性行为”、“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等种种提法反复出现。“卖淫”带有非法意味,但“性工作者”等词语却是中性的,甚至暗含合法之意。在娼妓合法化的国家,从业者就是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以“性工作者”自称。看到这样的报道,如果不了解中国的法律,很容易误以为娼妓在中国也是合法的。

仅仅是“性工作者”等词语在误导吗?不是的。“一旦发现有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务但不能提供安全套的娱乐场所……”——“提供性服务”在前,“提供安全套”在后。要检查是否提供安全套,先要确定是否提供了性服务。既然能够确定有人在提供性服务,那就意味着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即卖淫女涉嫌违法,娱乐场所则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这种性质比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套严重得多。如果是卫生部门先发现了这种行为,最要紧的事情应该是通知公安机关,而不是先检查是否使用了安全套,因为卫生部门如果抢先检查,当事人就可能中止违法犯罪行为,使公安机关无法取证。如果是公安机关先发现有人进行性交易,就应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等卫生部门来检查是否使用了安全套。如果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处罚,而重庆的新规却只针对不用安全套,只字不提违法犯罪问题及其处罚——这是否也是一种“默认”呢?

“假扮嫖客去明查暗访”也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判断是否存在“不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是以“发生性行为”为条件的。如果暗访者没有与“小姐”发生性关系,那就不能断定“不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如果暗访者与“小姐”发生性关系,那就是违法。当然,暗访者也可以抓别人的现行,但这种操作方法的难度更大。

也许有人要说:对卫生部门来说,眼中只有卫生问题,当事人是否违法犯罪与卫生工作人员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对的。作为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本来就应该互相协作,更何况重庆此次行为还强调“多部门合作”呢。再者,如果卫生部门在娱乐场所查处了“不用安全套发生性行为”而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行动,那就是公安部门的失职。

实际上,这种逻辑上的悖论并不仅仅存在于此。近年来,时而有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声称要对娱乐场所的“小姐”征税,因为“小姐”们确实在“营业”而且“收入”颇丰。但这种想法一直受到质疑,因为一旦坐实了“提供性服务”的行为,那就是依法惩处和没收非法收入的问题,而不是征不征税的问题。

不管是推行安全套,还是征税,都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因此,这些言与行就是在“逼问”性交易的合法性。现在,各地都有很多从事性交易的“小姐”,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说它合法,法律不承认;说它违法,又没有动真格儿去管。这种灰色状态,不仅给卫生等其他部门行使职责带来障碍,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了税收中的漏洞。更重要的是,法律被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法律上没有灰色地带。如果是非法,就要严格禁止;如果是合法,就要给其合法地位。“逼问”之下,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6-09-06/0058109291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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