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维护法律比维护制度更重要
盛大林
中山大学毕业8年之后,38岁的哲学硕士陈颖被取消了学位,原因是他11年前伪造大专毕业证报考研究生,他工作了8年的单位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也因此而辞退了他。陈颖将中山大学告上法庭,但法院判其败诉。法院和专家认为,学校的处罚符合相关的条例或法规的规定。但陈颖当即表示上诉,因为她的伪造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时效。(据8月24日《北京晨报》)
从道理上讲,造假者应当受罚,不该得到而得到的东西应当被收回。所以,陈颖被中山大学取消学位并不值得同情。但也不能不承认,她的辩护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陈颖造假的违法行为发生在11年前,早已过了追究的时限,依法确实不应再予处罚。
处罚是讲时效的。即使是刑事犯罪也有追诉的时效。按照法律规定,中国的追诉时效最高为20年。即使是杀了人,只要在此后的20年内未被发现,那么杀人者就可以永远“逍遥法外”。这种规定,也是国际惯例。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第八条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此属援引不当。因为上述规定规范的只是高校招生录取环节的行为。如果在招生时发现考生的舞蔽行为,当然可以不予录取。但录取行为已经完成之后,这项规定就已不具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如果发现授予人有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应该说这项规定是适用于陈颖的。但问题是这项规定以及整个条例还要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如果中山大学在陈颖入学后两年内发现了她的造假行为,当然可以取消她的学籍。但是,两年时间早就过去了。
有专家认为,“学校当然要取消他的学位,因为制度是需要维护的,制度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法律是最高形式的制度。当其他制度(包括教育管理制度)与法律相抵触时,当然要以法律为准。在法治社会,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比维护其余任何制度的尊严都重要。
也许有人要说,像陈颖这种情况如果不受处罚,就是对教育公平的损害,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从实质公正的角度上讲,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但程序公正要高于实质公正,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因为如果失去了程序的公正,那么实质的公正就失去了保证,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正。
其实,学校不处罚陈颖并不等于她不会受到惩罚。中山大学虽然已经失去了行政处罚陈颖的权力,但还有权将陈颖造假的情况公之于众并通报给用人单位。这样,她就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并付出应有的代价。有理由相信,即使中山大学不予处罚或撤销以前的处罚,陈颖的学位也会失去真正的价值,至少也要大打折扣。
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06-08-24/024810809444.shtml
盛大林
中山大学毕业8年之后,38岁的哲学硕士陈颖被取消了学位,原因是他11年前伪造大专毕业证报考研究生,他工作了8年的单位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也因此而辞退了他。陈颖将中山大学告上法庭,但法院判其败诉。法院和专家认为,学校的处罚符合相关的条例或法规的规定。但陈颖当即表示上诉,因为她的伪造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时效。(据8月24日《北京晨报》)
从道理上讲,造假者应当受罚,不该得到而得到的东西应当被收回。所以,陈颖被中山大学取消学位并不值得同情。但也不能不承认,她的辩护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陈颖造假的违法行为发生在11年前,早已过了追究的时限,依法确实不应再予处罚。
处罚是讲时效的。即使是刑事犯罪也有追诉的时效。按照法律规定,中国的追诉时效最高为20年。即使是杀了人,只要在此后的20年内未被发现,那么杀人者就可以永远“逍遥法外”。这种规定,也是国际惯例。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第八条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此属援引不当。因为上述规定规范的只是高校招生录取环节的行为。如果在招生时发现考生的舞蔽行为,当然可以不予录取。但录取行为已经完成之后,这项规定就已不具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如果发现授予人有舞弊作伪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应该说这项规定是适用于陈颖的。但问题是这项规定以及整个条例还要受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如果中山大学在陈颖入学后两年内发现了她的造假行为,当然可以取消她的学籍。但是,两年时间早就过去了。
有专家认为,“学校当然要取消他的学位,因为制度是需要维护的,制度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法律是最高形式的制度。当其他制度(包括教育管理制度)与法律相抵触时,当然要以法律为准。在法治社会,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比维护其余任何制度的尊严都重要。
也许有人要说,像陈颖这种情况如果不受处罚,就是对教育公平的损害,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从实质公正的角度上讲,确实存在这个问题。但程序公正要高于实质公正,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因为如果失去了程序的公正,那么实质的公正就失去了保证,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公正。
其实,学校不处罚陈颖并不等于她不会受到惩罚。中山大学虽然已经失去了行政处罚陈颖的权力,但还有权将陈颖造假的情况公之于众并通报给用人单位。这样,她就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并付出应有的代价。有理由相信,即使中山大学不予处罚或撤销以前的处罚,陈颖的学位也会失去真正的价值,至少也要大打折扣。
链接:http://news.sina.com.cn/s/2006-08-24/024810809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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