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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打交警”应该异地办案

(2006-07-13 11:57:26)
分类: 杂文时评
“刑警打交警”应该异地办案
盛大林

7月9日,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新港大十字的4名交警在执勤时被侯马市公安局刑警二队的5个人用手枪威胁着殴打,4名交警被打得1重伤3轻伤。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候马市公安局领导表示:“一定要严肃查处,秉公办案”。(据7月12日《新京报》)

候马市公安局能把这个案子办好吗?尽管局领导“态度坚决”,但笔者还是深表怀疑。

首先,这是典型的“兄弟倪墙,父母调解”。冲突发生在候马市公安局下属的两个部门,即交警大队和刑警大队,原本就是“一家人”,比人们常说的“兄弟单位”还要亲。兄弟再吵再打,毕竟还是兄弟。对于候马市公安局来说,交警大队和刑警大队一个是“手心”一个是“手背”,哪一个不是“心头肉”呢?“家丑不可外扬”。兄弟打架,怎么说都不是光彩的事儿,所以还是“关起门来”为好。更何况,“家长”还有“管教不严”的责任。现在虽然已经传出去了,但还有挽回影响的余地,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能就成了最佳的选择。

另外,办案者的身份更令人担忧。这显然是一起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具体操办此案的还是候马市公安局的刑警大队。这岂不荒唐?

事实上,这个案子已经显露出不公正的迹象。按照法律规定,致人重伤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立即被刑事拘留。然而 ,两三天过去了,至今没有打人者被拘留的消息。

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很显然,候马市公安局及刑警大队都应在“回避”之列。按照“回避”的原则,山西省公安厅应该直接接手或者指定其他地市的公安局办理此案,即异地办案。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对于执法者来说,首先必须遵守司法程序。违反司法程序而得出的结果,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候马市公安局应该知道这样的法律常识吧。如果明明知道却不“自行回避”,那就不能不让人更加怀疑他们的公正性。


链接:http://news.163.com/06/0712/06/2LQGF7ES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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