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中央“分肥”能抑制地方“卖地冲动”吗?
盛大林
目前,财政部等部委正加紧制定土地出让金的改革方案。据报道 ,土地出让金体制可能从几方面作出调整:一是把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财政预算范畴,中央财政分享一部分,以扩大向其他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比如中西部省份;二是在地方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给后任政府预留一些发展建设资金,避免“寅吃卯粮”;三是增大征地拆迁补偿和农民社会保障。(据6月27日《上海证券报》)
低价获得,高价出手,每单生意的利润往往都数以亿计。可以说,买卖土地可是说是当今中国利润最高的生意。而这项生意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专利”。如此“肥肉”,谁不眼红?所以,当听说土地出让金体制改革将规定“中央财政分享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时,我的第一判断就是:中央政府要“分肥”了!当然,这样的目的是说不出口的。摆在桌面上的理由是:发挥土地出让金的长效使用性,抑制当届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同时保护农民利益、有效保护耕地。
中央“分肥”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并保护农民的利益吗?改革设计者的设想大概是:中央分享一部分并储存一部分后,随着买卖土地的利润率大大降低,地方政府买卖土地的积极性也会降低,就不会胡乱批地卖地并极力追求利润了。然而,这种逻辑似乎有些一厢情愿。
现在,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很多地方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卖地。地方政府绝不会让这样的“支柱”轻易失去。那么,如何应对呢?买卖土地的利润率降低后,地方政府至少有三种选择:一,不再强烈追求利润,理性买卖土地,就像中央政府所希望的那样;二,继续压低土地获取的价格,“堤内损失堤外补”,提高买卖土地的毛利润。这实际上是把中央“分肥”所带来的“损失”转嫁到农民或被拆迁户的身上。三,扩大土地买卖数量,用规模效益弥补利润率降低的损失。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就与“保护农民利益”以及提高拆迁补偿的目标南辕北辙;而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与“抑制地方政府批地冲动”的初衷背道而驰。可是,凭什么排除这两种可能呢?
城镇的土地属于国有,自不待言。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基本上是村委会说了算。而政府“摆平”村委会,轻而易举。事实证明,政府想批哪里的地就批哪里的地,想给什么价也没有多少还价的余地。既然以前地方政府可以很低的价格随意得到农村土地或进行拆迁,那么以后也可能以更低的价格取得更多的土地。连国土资源部都承认,近年地方政府批准使用或出让的土地有一半以上属于违法违规——法律都阻止不了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中央“分肥”以及“部分储存”就能让地方政府乖乖就范吗?
其实,若真想抑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有效保护耕地以及农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是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落实到农民的头上,谁若想获得农民的土地,就必须与农民平等协商、公平交易(真正因为公共利益而征用土地的另当别论)。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土地转让的成本,政府也不用再“做生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了。于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可以落实了,农民的利益有保障了,政府职能也可以归位了。
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60627/00002682669.shtml
盛大林
目前,财政部等部委正加紧制定土地出让金的改革方案。据报道 ,土地出让金体制可能从几方面作出调整:一是把土地出让金收支纳入财政预算范畴,中央财政分享一部分,以扩大向其他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比如中西部省份;二是在地方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给后任政府预留一些发展建设资金,避免“寅吃卯粮”;三是增大征地拆迁补偿和农民社会保障。(据6月27日《上海证券报》)
低价获得,高价出手,每单生意的利润往往都数以亿计。可以说,买卖土地可是说是当今中国利润最高的生意。而这项生意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专利”。如此“肥肉”,谁不眼红?所以,当听说土地出让金体制改革将规定“中央财政分享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时,我的第一判断就是:中央政府要“分肥”了!当然,这样的目的是说不出口的。摆在桌面上的理由是:发挥土地出让金的长效使用性,抑制当届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同时保护农民利益、有效保护耕地。
中央“分肥”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并保护农民的利益吗?改革设计者的设想大概是:中央分享一部分并储存一部分后,随着买卖土地的利润率大大降低,地方政府买卖土地的积极性也会降低,就不会胡乱批地卖地并极力追求利润了。然而,这种逻辑似乎有些一厢情愿。
现在,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很多地方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卖地。地方政府绝不会让这样的“支柱”轻易失去。那么,如何应对呢?买卖土地的利润率降低后,地方政府至少有三种选择:一,不再强烈追求利润,理性买卖土地,就像中央政府所希望的那样;二,继续压低土地获取的价格,“堤内损失堤外补”,提高买卖土地的毛利润。这实际上是把中央“分肥”所带来的“损失”转嫁到农民或被拆迁户的身上。三,扩大土地买卖数量,用规模效益弥补利润率降低的损失。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就与“保护农民利益”以及提高拆迁补偿的目标南辕北辙;而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与“抑制地方政府批地冲动”的初衷背道而驰。可是,凭什么排除这两种可能呢?
城镇的土地属于国有,自不待言。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基本上是村委会说了算。而政府“摆平”村委会,轻而易举。事实证明,政府想批哪里的地就批哪里的地,想给什么价也没有多少还价的余地。既然以前地方政府可以很低的价格随意得到农村土地或进行拆迁,那么以后也可能以更低的价格取得更多的土地。连国土资源部都承认,近年地方政府批准使用或出让的土地有一半以上属于违法违规——法律都阻止不了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中央“分肥”以及“部分储存”就能让地方政府乖乖就范吗?
其实,若真想抑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有效保护耕地以及农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是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落实到农民的头上,谁若想获得农民的土地,就必须与农民平等协商、公平交易(真正因为公共利益而征用土地的另当别论)。这样,就会大大提高土地转让的成本,政府也不用再“做生意”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了。于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可以落实了,农民的利益有保障了,政府职能也可以归位了。
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g/20060627/00002682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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