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凭什么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
盛大林
在公安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表示,“命案必破”不会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调‘命案必破’,是对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工作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何挺透露,目前,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北京等地的一些公安机关对命案和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实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据5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之间确实没有必然的联系。公安部要求“命案必破”,并没有让办案民警搞刑讯逼供,甚至在强调“命案必破”的同时也强调不得“刑讯逼供”。但也不能不承认,“命案必破”的刚性要求确实增大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当办案民警“确信”犯罪嫌疑人有过某种犯罪行为而又苦于找不到证据时,刑讯逼供就会成为一种效率很高而且风险较小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犯过事(即使不是办案民警“认准”的事儿),重刑之下肯定会说出作案的经过,自然就会找到证据,只要案子破了,一般不会有人查究有没有刑讯逼供。万一“确信”有误而“逼”错了,办案民警也有应对方法:一,将错就错,凭口供将其定案;二,即使犯罪嫌疑人以后翻了供并揭发刑讯逼供,也很难找到证据,因为口说无凭;哪怕犯罪嫌疑人身上伤痕累累,也未必能证明它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这样的事件,仅最后被披露出来的,就不算少。这也正是人们对刑讯逼供时时保持警惕的主要原因。
怎么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呢?仅凭良好愿望和“三令五申”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各种预防性的制度做保证,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刑讯逼供。上海等地已经实行的“全程录音录像”就是一个好制度。不过,这项制度还只是在少数地方实行或试行,其他大多数地方的审讯都还是在没有外部监督的真空中进行。既然如此,公安部凭什么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呢?
更重要的是,“全程录音录像”也有严重的缺陷。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在技术上并不是无懈可击,事后“加工”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最大的问题是,何时录音录像、何时不录,决定权在办案民警手里,无法避免“漏录”的情况。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没有证据,因为没有“第三人”在场。
因此,我国目前的审讯还缺少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那就是“律师在场”,即在讯问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到场。在场的律师不仅可以为他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也可以监督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这项制度在欧美法治国家,早已普遍实行,并有效地预防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实际上,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已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从去年开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等全国三个区县试行这项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要让“命案必破”不导致刑讯逼供,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多种制度的相互补充和配合。既然公安部相信“不会引发刑讯逼供”,为何不让“律师在场”制度尽早推行呢?
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5/17/content_1385526.htm
盛大林
在公安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表示,“命案必破”不会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调‘命案必破’,是对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工作提出的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何挺透露,目前,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北京等地的一些公安机关对命案和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实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据5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之间确实没有必然的联系。公安部要求“命案必破”,并没有让办案民警搞刑讯逼供,甚至在强调“命案必破”的同时也强调不得“刑讯逼供”。但也不能不承认,“命案必破”的刚性要求确实增大了“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当办案民警“确信”犯罪嫌疑人有过某种犯罪行为而又苦于找不到证据时,刑讯逼供就会成为一种效率很高而且风险较小的选择。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犯过事(即使不是办案民警“认准”的事儿),重刑之下肯定会说出作案的经过,自然就会找到证据,只要案子破了,一般不会有人查究有没有刑讯逼供。万一“确信”有误而“逼”错了,办案民警也有应对方法:一,将错就错,凭口供将其定案;二,即使犯罪嫌疑人以后翻了供并揭发刑讯逼供,也很难找到证据,因为口说无凭;哪怕犯罪嫌疑人身上伤痕累累,也未必能证明它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这样的事件,仅最后被披露出来的,就不算少。这也正是人们对刑讯逼供时时保持警惕的主要原因。
怎么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呢?仅凭良好愿望和“三令五申”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各种预防性的制度做保证,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刑讯逼供。上海等地已经实行的“全程录音录像”就是一个好制度。不过,这项制度还只是在少数地方实行或试行,其他大多数地方的审讯都还是在没有外部监督的真空中进行。既然如此,公安部凭什么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呢?
更重要的是,“全程录音录像”也有严重的缺陷。首先,“全程录音录像”在技术上并不是无懈可击,事后“加工”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最大的问题是,何时录音录像、何时不录,决定权在办案民警手里,无法避免“漏录”的情况。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没有证据,因为没有“第三人”在场。
因此,我国目前的审讯还缺少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那就是“律师在场”,即在讯问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到场。在场的律师不仅可以为他的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也可以监督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这项制度在欧美法治国家,早已普遍实行,并有效地预防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实际上,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已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从去年开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等全国三个区县试行这项制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要让“命案必破”不导致刑讯逼供,需要“全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多种制度的相互补充和配合。既然公安部相信“不会引发刑讯逼供”,为何不让“律师在场”制度尽早推行呢?
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5/17/content_1385526.htm
前一篇:药品价格管制能解决多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