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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雨欣是“被包养”还是“谈恋爱”?

(2006-04-21 16:30:22)
分类: 杂文时评
谢雨欣是被“包养”还是“恋爱”?

盛大林

一个富豪逃犯,一篇新闻报道,让女明星谢雨欣一下子成了焦点人物。

我相信,谢雨欣从来都没有像现在这样被关注过。

新浪网也不失时机地把谢的博客放在新闻主页上“示众”。这显然是为了极大地满足网民的窥私欲。

那则《逃犯20年赚钱上亿腐蚀神五功臣捧红同居女星》的报道,直称谢雨欣“被包养”。报道说,化名为潘顺宝的沈俊林从1996年开始和当时只是酒吧歌手的谢雨欣同居,并出巨资将她捧成歌星。沈俊林供称,他在谢雨欣身上花的钱最多,还给谢雨欣买过一辆宝马车和一辆保时捷。在接受采访时,谢雨欣承认:“我们确实交往过,但那已经是过去的事情了。”但她不认为与沈俊林在一起的那3年是“被包养”。她反问:“女星和富豪在一起就是包养吗?我不这么看。”

谢雨欣究竟是被“包养”还是谈“恋爱”呢?

我觉得,判断“包养”与“恋爱”的根本标准应该是双方在经济上有没有过明确的约定,即有没有做过交易。比如是不是商量过如果我“献身”你会给我多少回报,或者一年的“报酬”是多少等等。如果谈过甚至签过合同,那就是被“包养”;或者没有,那就可以归入“恋爱”的范畴——毕竟二人当时都是单身男女。

以前曾有报道说杨钰莹与赖文峰签订过“三年卖身合同”。如果属实,说杨“被包养”,并不冤枉。但此番把“包养”之名送给谢雨欣却没有这样的东西。从报道看,记者说谢雨欣被“包养”的根据仅仅是潘顺宝供称他在谢身上花的钱最多,比如为她买了两辆名车——这显然是不够的。如果说花过富豪的很多钱就可以被称为“包养”,那么曾与富豪谈过恋爱或者嫁给富豪的女人都可以说是被“包养”。因此,谢雨欣对记者的反问不无道理。

也许有人要问:如果潘顺宝不是富豪,她谢雨欣还会与他“恋爱”吗?如果她确实是怀着“傍大款”的心理与潘同居的,这与“包养”有什么区别?我们都不是谢和潘肚子里的迴虫,无法知道他们都是怎么想的。但我觉得,一个女人爱慕虚荣、在恋爱婚姻上嫌贫爱富,虽然不纯粹,但也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女人们不妨扪心自问:你们哪个人心甘情愿地嫁给贩夫走卒?哪个人不想钓个“金龟婿”?再者说,爱他的钱与爱他的人,确实是可以兼容的。只要她没有提出价码、双方也没有什么约定,那么就不能断定“包养”关系。因为,如果没有约定或合同,那就意味着女方没有必须在某一时段内“献身”的义务,男方也没有必须为女方的“献身”付出经济回报的义务,也就是说,“包”字无从谈起。

是否被“包养”,关系到人格。那种为了金钱而出卖肉体的女人(实为生活所迫的“小姐”另当别论),理应为世人所唾弃。但我们在认定这样的女人时,一定要有充分的根据,不能仅凭自己的想像就随便下结论。我不知道谢雨欣与潘顺宝是否做过交易,我也说不清两个人之间的这种约定算不算隐私,但仅凭沈在谢身上花过很多钱就说她“被包养”,肯定是不对的。严格地说,这是对谢雨欣名誉权的侵害。谢雨欣完全可以将记者和媒体告上法庭。如果那个记者和媒体拿不出其他的证据,那么败诉就是必然的。

我严重鄙夷被“包养”的女明星。我也宁愿相信这样的女明星很多很多。但具体到某一个人身上,我们还是要慎之又慎。胡适说:“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虽然现在还没有完全“法治”,但在事关别人人格和名誉的问题上,绝不能仅凭想像就信口雌黄。

最后声明:我绝不是认定谢雨欣确实没有被“包养”;凭直觉,我甚至宁愿相信她确实是被“包养”的。我只是想说,仅凭现有的根据并不能说明她被“包养”。如果你非要说她被“包养”,那么请你拿出“三年卖身合同”之类的证据———我期待着;无数像我这样无聊的人都期待着!

链接:

http://ent.sina.com.cn/s/m/2006-04-21/07211057846.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9/14388738523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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