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杂文时评 |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例外”
———逐条驳斥《谁说国企没有“捐款”权?》
盛大林
12月6日的《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刊发了拙文《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力吗?》。第二天,该报经济版又刊登了方家平先生题为《谁说国企没有“捐款”权》的文章。看完方文,我觉得有必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方文认为国有企业有权“捐款”的第一个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这不能支持作者的观点。国家鼓励“捐款”,并不意味着每个法人或组织都有捐赠的权力和义务。行政机关也算是“法人”之一种,但它就不能向社会捐款(中央政府向国际捐款另当别论)。我认为,国家鼓励捐赠的“法人”也不应包括国有企业。
方接着列举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方文举出的这则规定,不仅不能支持他的看法,恰恰支持了我的观点。因为国有企业无权处置生产经营以及法定支出所需资金以外的利润。方文说,中石油利润多多,“财产合法”,“可以承受”,“完全有权依照程序提取500万元用于社会公益活动”。“可以承受”不是问题,我丝毫也不怀疑中石油的承受力。此前曾有报道说,由于成品油多次提价,中石油等石油企业的利润大幅增长,休说500万元,就是5个亿也不在话下。但问题仍然在于,国有企业对它的财产有没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虽然“有权处分”部分“合法财产”,但仅限于生产经营范围内。
方文说,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时下中国企业捐款不是过多,而是太少。”我赞成。对“99%企业没有捐赠记录”,我也认为不应该。但国有企业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如果说国有企业也要“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它的方式应该是向国家多缴利税,而不是直接用于社会。从职责分工的角度讲,国有企业不仅不是施惠于民的单位,恰恰是政府从社会“取利”的一种机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除了税务机关之外,国有企业是政府“取之于民”的另一途径;而“用之于民”是政府的事儿。
说到这里,您也许发现,我与方先生观点分歧的关键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国有企业究竟是一种什么企业。方先生显然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一样“承担社会责任”,一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我则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不能像其他企业一样“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现代政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一个“现代政府”本来是不应该直接投资办企业的。但由于个别行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以及经济命脉,所以,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国有企业存在。美国也是如此。但国有企业的存在只是一种“特例”,它的数量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尤其是在一般的竞争性领域,政府更不应该涉足。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仍然主导着资源的配置乃至整个经济。在很多竞争性领域,仍然是国有企业的天下。
方先生还拿“纳税人”说事儿,因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方先生说:“国有企业肯定属于纳税人,肯定也有捐赠的权力,如果国有企业没有捐赠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一些国有企业在重大疫情、重大灾难面前的捐赠义举了。”其实,国有企业也绝不是一般的“纳税人”。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就不应该纳税,因为国有企业的利润本来就是国家的,把生产经营以及法定支出所需资金之外的利润(包括利和税)都交给国家就行了。国家之所以让国有企业把利润一分为二然后一边交利一边交税,主要是为了让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尽管这种竞争不可能完全平等。不错,以前发生重大灾难和疫情时,也曾有国有企业进行捐赠,但以前经常发生,不等于它是对的。方先生觉得这“很难理解”,其实那不过是因为以前没有人指出这种“义举”的荒唐罢了。
方先生质问:“要是国有企业没有捐款的权力,我们还有必要指责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捐赠过少吗? ”我可以明确地回答方先生:国有企业不捐款,没有必要指责!慈善事业需要企业慷慨解囊,但这个责任不应该落在国有企业的肩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数量极少,它们不捐款对慈善事业的影响微乎其微。
社会办企业是“常态”,政府办企业是“例外”。因此,在《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捐赠的“法人”中,国有企业也应该是“例外”,我们呼吁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时“国有企业”还应该是“例外”。方先生(相信大多数人都是如此)把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混为一谈,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仍然是我国企业界的“主角”,人们一提起“企业”,一般都不把国有企业排除在外。方先生的观点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然而,这个“基础”正是需要改变的。在目前的现实社会环境下,正如方先生所言,国有企业捐款是“可以理解的”,方先生认为国有企业有权捐款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局面和看法不符合国家已经选择的价值取向,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链接:http://zqb.cyol.com/gb/zqb/2005-12/07/content_102336.htm
———逐条驳斥《谁说国企没有“捐款”权?》
盛大林
12月6日的《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版刊发了拙文《国有企业有“捐款”的权力吗?》。第二天,该报经济版又刊登了方家平先生题为《谁说国企没有“捐款”权》的文章。看完方文,我觉得有必要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方文认为国有企业有权“捐款”的第一个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这不能支持作者的观点。国家鼓励“捐款”,并不意味着每个法人或组织都有捐赠的权力和义务。行政机关也算是“法人”之一种,但它就不能向社会捐款(中央政府向国际捐款另当别论)。我认为,国家鼓励捐赠的“法人”也不应包括国有企业。
方接着列举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方文举出的这则规定,不仅不能支持他的看法,恰恰支持了我的观点。因为国有企业无权处置生产经营以及法定支出所需资金以外的利润。方文说,中石油利润多多,“财产合法”,“可以承受”,“完全有权依照程序提取500万元用于社会公益活动”。“可以承受”不是问题,我丝毫也不怀疑中石油的承受力。此前曾有报道说,由于成品油多次提价,中石油等石油企业的利润大幅增长,休说500万元,就是5个亿也不在话下。但问题仍然在于,国有企业对它的财产有没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虽然“有权处分”部分“合法财产”,但仅限于生产经营范围内。
方文说,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时下中国企业捐款不是过多,而是太少。”我赞成。对“99%企业没有捐赠记录”,我也认为不应该。但国有企业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如果说国有企业也要“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它的方式应该是向国家多缴利税,而不是直接用于社会。从职责分工的角度讲,国有企业不仅不是施惠于民的单位,恰恰是政府从社会“取利”的一种机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除了税务机关之外,国有企业是政府“取之于民”的另一途径;而“用之于民”是政府的事儿。
说到这里,您也许发现,我与方先生观点分歧的关键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那就是国有企业究竟是一种什么企业。方先生显然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与其他企业一样“承担社会责任”,一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我则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不能像其他企业一样“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现代政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一个“现代政府”本来是不应该直接投资办企业的。但由于个别行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以及经济命脉,所以,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国有企业存在。美国也是如此。但国有企业的存在只是一种“特例”,它的数量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尤其是在一般的竞争性领域,政府更不应该涉足。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仍然主导着资源的配置乃至整个经济。在很多竞争性领域,仍然是国有企业的天下。
方先生还拿“纳税人”说事儿,因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方先生说:“国有企业肯定属于纳税人,肯定也有捐赠的权力,如果国有企业没有捐赠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一些国有企业在重大疫情、重大灾难面前的捐赠义举了。”其实,国有企业也绝不是一般的“纳税人”。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就不应该纳税,因为国有企业的利润本来就是国家的,把生产经营以及法定支出所需资金之外的利润(包括利和税)都交给国家就行了。国家之所以让国有企业把利润一分为二然后一边交利一边交税,主要是为了让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尽管这种竞争不可能完全平等。不错,以前发生重大灾难和疫情时,也曾有国有企业进行捐赠,但以前经常发生,不等于它是对的。方先生觉得这“很难理解”,其实那不过是因为以前没有人指出这种“义举”的荒唐罢了。
方先生质问:“要是国有企业没有捐款的权力,我们还有必要指责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捐赠过少吗? ”我可以明确地回答方先生:国有企业不捐款,没有必要指责!慈善事业需要企业慷慨解囊,但这个责任不应该落在国有企业的肩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数量极少,它们不捐款对慈善事业的影响微乎其微。
社会办企业是“常态”,政府办企业是“例外”。因此,在《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捐赠的“法人”中,国有企业也应该是“例外”,我们呼吁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时“国有企业”还应该是“例外”。方先生(相信大多数人都是如此)把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混为一谈,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仍然是我国企业界的“主角”,人们一提起“企业”,一般都不把国有企业排除在外。方先生的观点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然而,这个“基础”正是需要改变的。在目前的现实社会环境下,正如方先生所言,国有企业捐款是“可以理解的”,方先生认为国有企业有权捐款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局面和看法不符合国家已经选择的价值取向,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链接:http://zqb.cyol.com/gb/zqb/2005-12/07/content_1023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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