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的生命我能自己作主吗?

(2007-11-25 13:27:49)
标签:

随笔/感悟

分类: 原创
     今天说说投资以外的事,因为看了“男子拒签手术致妻儿双亡事件”,心里一直难以平静。相关媒体如此说道,“11月21日,一名孕妇因难产被送至北京某医院,其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请示相关领导后被告知“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僵持3小时后,孕妇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里我不想对说事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如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或者这男子的偏执而愚昧等进行有见地的分析,我只想问一句,我的生命我能自己作主吗?为什么我们不可以让孕妇自己签字或者允许呢?难道孕妇对自己的生命处置之权也丧失了吗?
   医院会说,在治疗前亲属没有签字,如果发生意外,医方要负法律责任。我们查阅了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第33条中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看到这里,我觉得我们是多么的悲哀,一个人甚至更多的人在危难的时候,生命居然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而这个依据居然是20多年前的一个条例,在这个规定当中,我们没有看到如果患者同意而其家属不同意签字又该如何,我们也无法知道这里的"家属或者关系人"是不是包括本人。
    手术的决定权到底属于谁?我国著名卫生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如此回答:“在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一个权利就是同意权利即自主权。如果患者没有自主权,那么患者其他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如果患者本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是一个成年人,且思维正常,没有精神疾病的话,其本人应当作为同意的主体,有权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而并不需要看其家属是否同意。”而卓小勤正是有幸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人之一。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要不要做手术,首先应该问患者而不是亲属,因为毕竟患者本身意愿是第一位的。如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如此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患者或其家属、关系人签字。我想类似的悲剧也就不再会发生。
  我的生命得由我作主!我想这不仅仅是在一个医疗上的表现,更表现在社会制度上的落实。同时我们也期待人性的温情,让爱和和谐去填充这个美好的国家。
 
 
链接:1、医院的保洁员曾问过孕妇为什么你丈夫不签字,她回答说他没钱,说明患者本人是清醒的。
   2、事后据有关媒体调查,所谓的丈夫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因为孕妇和他没有领取过结婚证。看来是个关系人,法律上应该如何明确可能又有很多文章可做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