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7日星期一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送审稿显示2点值得注意,1)新法把收购相关活动都纳入其范围内,定义为“与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可能相关的持股变动情形”,2)在收购方式上,新法规定收购人按照要求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方式收购。而在收购过渡期稳定公司经营的安排上,新法规定:“收购人已支付或已提供支付保障达到应支付收购总价款80%以上的,方可改选董事,但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未达到的,不得改选董事。”从上面2点看,新法在公司收购方面并没有放宽收购条件,反而更规范和困难,不过进步的方面来看,有效地防止了此前有过的收购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先行进入上市公司,再通过‘空手套白狼’的做法来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 周末研究了1种新的机械交易方式,至少对行情判断是有助的。
3、 只要本周不跌破1270就是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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