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表IC卡控制部分计价属于不合理收费?真的是“总有一款适合你吗?”
(2022-03-19 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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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笔者在本号发出了一篇《推动燃气安装市场开放的责任主体是不是燃气公司?开放市场中各主体能否“双向选择”?》的文章(文章链接:【专稿】推动燃气安装市场开放的责任主体是不是燃气公司?开放市场中各主体能否“双向选择”?)。文中提到:“近期,北方某省会燃气公司碰到了两件重大的事情。其中一个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垄断例行巡查”。
实际上,巡查中监管部门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中一个是“推动燃气安装市场开放的责任主体是不是燃气公司?”,这个问题已在前文中介绍,另一个问题则是监管部门认为燃气表IC卡控制部分不应向用户收取,将该部分计入燃气安装费用属于不合理收费。下面本文就介绍一下具体情况,希望能够汇集大家对此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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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定依据
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据有以下三点:
1、《膜式燃气表》国家标准(GB/T6968-2019)在3.1.1中定义了膜式燃气表是利用柔性薄壁测量室测量气体体积的容积式流量计;在附录C“燃气表的附加装置”中明确,远程控制装置、预付费控制装置、控制阀、切断型功能装置等都属于燃气表的附加装置;《膜式燃气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12)4.1中对膜式燃气表的计量原理进行了描述,在4.1.2附加装置中明确“附加装置是在基表上附加的可以实现相应功能的装置。允许在基表上装有预付费装置、脉冲发生器、工商业表二次装置等实现某些功能的附加装置,但是不能影响燃气表的计量性能”。
以上两个国家强制标准都明确表明,膜式燃气表作为计量装置是燃气表的主体,各种附加装置实现的是除计量功能外的附属性功能,是与主体计量装置相互独立的控制单元。而当事人向居民用户提供的IC卡膜式燃气表就是由计量气量的膜式燃气表(一般称基表)和IC卡预付费控制器(一般称IC卡表头)组合而成,并通过外观工艺优化成为一体化表具;对于工商业用户使用的燃气表(一般称流量计)则是通过在表外加装预收费控制器的方式实现。在当事人提供的这类燃气表中,IC卡表头就是一台扣费装置。
2、燃气公司与燃气表生产厂家签订的《燃气表IC卡控制器加装承揽合同》证实了表具生产企业是按照当事人对燃气表的功能需求定制生产的,当事人是加装该装置的主导方,其对该类燃气表各部分的功能原理必然是全面知晓的。(笔者注:本条监管部门可能是想说明燃气公司对“IC卡表头就是一台扣费装置”是“明知”的。)
3、当事人对居民用户使用燃气表的收费是通过实施居民小区红线内燃气工程时,按户均1598元统一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包括燃气管道工程工料费和燃气表费。该费用虽未向居民用户直接收取,但由于房地产企业不是该商品的最终使用者,没有了解该商品功能的主动性,所产生的利害关系会通过房产销售转嫁给购房者,且该费用是以户均分摊的方式收取的,因此,该行为最终侵害的主体必然是居民用户,即消费者。(笔者注:“户均1598元”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属于什么样的水平,不知监管部门是否关注?!有没有“抓小放大”?)
根据以上论证,市场监管部门得出以下结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膜式燃气表上加装IC卡控制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向燃气用户预先收取燃气费,该装置只是当事人整个收费结算系统中的前端扣费装置,当事人可以借此免除手工抄表的人工成本,同时避免了“先用后结”的资金占压成本,因此,当事人是加装该装置的最大受益者,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该项费用理应由当事人承担。而当事人明知上述情况,即未主动承担IC卡控制器费用,也未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是隐瞒真实情况,并通过向房地产开发商统一收取燃气管道工程款的方式,最终将该项费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涉嫌欺诈消费者,该费用属于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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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申辩意见
燃气公司申辩依据有以下四点:
二〇一四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的通知》。其中,第十八章开篇明确提出“顺应现代城市发展新理念新趋势,推动城市绿色发展,提高智能化水平,增强历史文化魅力,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倡导“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为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智能化的理念,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的愿望,提高公共服务便捷化水平,我司积极推广智能燃气表。
根据百度对IC卡燃气表的第三方解释,IC卡表是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产物,对燃气公司、用户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均有重大意义。
3、历史及现实层面
从燃气行业发展历史看,近三十年,用户承担燃气表IC卡控制部分的模式已成为供用气双方,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共识,之前无论是执法公告以及媒体报道都未曾对此提出质疑。目前此收费模式仍被整个燃气行业普遍采用,未闻包括价格主管部门在内社会各方之任何异议,故此部分收费已获得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
4、法律及行政管理层面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文件认定此部分为不合理收费,或将其列为不合理收费加以清理、整顿。
根据以上论证,燃气公司申辩总结:
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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