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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较真吗

(2017-08-22 08:10:30)
分类: 2017一起前行

报载,不久前,位于广州的一家勘测设计企业有5名工程师陆续离职,但公司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对该5名员工作出“以家庭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辞职原因不实,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的评价。当事员工认为离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公司在离职证明附写差评,涉嫌侵犯名誉权,且可能影响他们再就业。对此,涉事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评语是根据真实情况作出的客观评判,若认为有问题,“欢迎走司法渠道去解决”。

  入职-离职-再入职,是工薪族职业生涯不变的主旋律。对于一家公司来说,也是必须面对的日常之事。至于员工以什么理由辞职,通常都只是一个形式,或者是走个程序,几乎没有什么公司较真。一较真,就容易导致不欢而散。很明显,上述案例是不欢而散的典型。不欢而散的原因,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公司给辞职员工差评,尚无明确法律规制。因此,差评是否违法,核心问题是厘清属于“真差”还是“假差”,也就是说公司的评价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如果公司的评价是真实的,即便员工权益受损,那也是为过错而付出的代价。在现实中,员工辞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如果辞职过于随意,往往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经常有老板感叹:辛辛苦苦把一个新人培养成一个熟手,说走就走了。“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一些奇葩的辞职理由,曾在网络世界引发赞叹,但是请问大家有想过用人单位方面的感受么?

  但在这里我还想强调,权利也意味着责任。比如,企业给离职员工差评,就要承担可能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评语如果不符合事实,就有可能违反法律,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严重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便公司在主观上想给予员工真实的评价,但也有可能引发无法预测的结果。以此案为例,就算公司所言不虚,但在证据上也会处以不利的地位——公司真的能拿出员工不是“因家庭原因为由”离职的证据?而员工要找出“因家庭原因为由”的证据,却是一大把。真要“走司法渠道去解决”,恐怕公司不会有好的结果。

  所以笔者在里想温馨提示:除非企业的权益确因离职受到损害,否则且莫意气用事。为了出口恶气或以刁难为目的,给离职员工以差评,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其实,这件事情上双方讲法律,就已将对方逼到无路可退了。诚然,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的主要规则,但不是唯一的规则。中国是人情社会,很多问题可以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方式来解决。就这一案例来说,员工以家庭原因为由辞职,是常见做法,也是他们的自由,算是给公司留了面子。公司没必要过多猜测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不妨顺水推舟,退一步海阔天空。

  

  本文发表于2017年8月22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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