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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见义勇为者不是一锤子买卖

(2015-08-19 22:34:40)
标签:

见义勇为者

见义勇为

新兴县政府

一锤子买卖

救者

分类: 2015独自飞舞

2012年,李摄森在广东新兴县一工地附近跳入沼气池中救人,被救者获救,但李摄森因中毒严重,从此变成植物人,至今未醒。高昂的医疗费成为他家庭的严重负担。为了筹措医疗费用,他家人先是被迫起诉被救者,胜诉后却无法执行赔偿;接着街头跪求帮扶,善款不久亦耗尽。近日,其家人选择起诉见义勇为事发所在地云浮市新兴县政府,向政府要救助奖金。之前,新兴县政府曾向李摄森颁发了“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证书,并筹集资金用于李摄森的治疗。但这一次,对于李摄森家人的诉讼请求,新兴县政府的答复是:上述请求不属“法定必要义务”。

毫无疑问,李摄森需要帮助,而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有义务给他们提供帮助。其实不仅仅是李摄森,所有需要帮助的见义勇为者,都应该得到帮助。这种帮助,并不是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恩赐,而是对他们所表达的尊重和感谢。因为见义勇为,弘扬正气,体现出的是一种互助精神和利他精神。毫无疑问,在一个社会中,这样的精神越丰沛,社会就越和谐,幸福程度就越高。帮助李摄森们,就是帮助我们每个人自己。

但在这个时代,见义勇为的精神和事迹已经越来越稀缺,这本身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痛。而为数不多的见义勇为行为,后果却又往往是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种悲剧一次次地重演,更是痛中之痛。见义勇为本来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为,否则就用不着“勇为”了。正是如此,见义勇为者受到各种伤害的可能性很大,而伤害的后果,也往往是其个人及其家人无法单独承担的。如果他们得不到有效的帮助,生活陷入悲惨的境地,就会起到一种负面效应,让人感觉见义勇为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如果这种看法形成一种社会共识,那么全社会都要付出代价。事实上,我们正在付出代价。

就李摄森事件来说,救助体系并非完全失灵,政府和社会都肯定了他的行为,并给予了金额也不算少的救助。但问题在于,是不是救助过了,任务就算完成了?当然不是,救助不是一锤子买卖,我们要褒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就应该让见义勇为者的生存持续处在一个良好的状态中,这样才会有好的示范效应。显然,李摄森目前没有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中,见义勇为的行为有再一次沦为负面示范的危险。因此,李摄森需要持续的救助。相关政府部门,也不要拘泥于什么“法定必要义务”,对于政府来说,还有什么比弘扬正气更重要的吗?再说,救助所需要的资金,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天文数字。但对于一个县级政府来说,节省一下,也能省出来了。


本文发表于2015年7月14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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