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提交审议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条例),有一处条文引人注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就此召开座谈会,市民杨江华针对这一条文提出了更具体的建议:“要在这里摆摊,起码要征求这个街道50%以上居民的意见。尤其是烧烤档,要征求半径50米范围内居民的意见!”
摊贩的事,一直以来,都不乏关注和争论。在实际管理中,则时常会演变成为城管与摊贩的“战争”。然而无论是在讨论中,还是在实际管理中,人们都容易把摊贩的事,看作是政府(城管)与摊贩双方的事,而忽略了重要的第三方,即摊贩营业地点周边的居民和商家。
毫无疑问,摊贩的存在,给居民提供了莫大的便利,这既包括时间上的,也包括经济上的。反过来,如果没有周边居民的“帮衬”,很多摊贩也是无法生存的,这是双方“互利互惠”的一面。但也不可否认双方存在利益冲突的一面,摊贩在卫生、噪音、交通、治安等各个方面,都会对附近居民造成或大或小的滋扰。而摊贩与附近商家的关系,尤其是跟同行商家,更可以说是“天敌”,仅在广州,双方就有过多次的冲突。
由此看来,摊贩周围的居民和商家,尽管基本上属于“沉默的大多数”,但在管理摊贩的过程中,不应该成为被遗忘的角落。而目前摊贩治理中的困局,也与治理体系中社区居民和商家的缺位不无关系。此次条例提出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杨先生提出要“征求50%以上居民的意见”,这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条文和建议,如何才具有可操作性。向谁征求,如何征求,如何才能实现向50%的居民征求意见,甚至是谁的50,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操作起来必定困难重重,甚至窒碍难行。因为附近居民和商家,都缺乏反映诉求的畅通管道和平台。试想,如果摊贩所在的社区,社区成员能够有业主委员会一类的社会组织,情况就会完全不同。社区居民和商家,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表达对于摊贩的态度,甚至可以跟摊贩进行沟通。也只有这样,政府部门的管理,特别是执法行为,才有可能建立在“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
归根到底,摊贩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合理地解决。但如果通过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通过居民与摊贩对话的方式解决,则成本会小很多。政府的执法,始终都应该是社会自治失灵情况下的最后手段。
本文发表于2014年9月30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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