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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物建筑不能忽视业主利益

(2013-10-04 07:52:29)
标签:

历史文物

羊城晚报

财产权

收益

部分

文化

分类: 2013爱你一生

报载,广州沥滘经济联合社最近向海珠区政府递交了由12名村民签名的信件, 明确表示“坚决反对”将这些村民的老房子列为历史建筑,并“要求参加城中村改造以获得补偿”。

这是广州自今年6月开始对重大规划项目进行文物及历史建筑排查后首个遭到反对的项目,也是广州首次有市民集体表达反对自家房子成为历史建筑的事件。 而在之前,也有新闻报道说,老城区有些业主反对将自己家的房子定为文物。有业主向记者吐槽自己的屋子被定为文物后,带来的是无尽的麻烦。

社会始终是复杂的。 由于旧城改造中, 大量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遭到破坏, 所以很多人为保护这些建筑奔走呼号, 但看起来一部分业主似乎并不领情。 对他们来说,与保护文物、保护地方文化这些 “虚无缥缈” 的事情相比, 似乎拿到拆迁补偿与自由处分自己的物业更为实在。

从新闻报道来看,沥滘的 12名村民之所以“上书”,是被开发商和经济联合社“忽悠”,担心拿不到补偿所致。 而事实上政策并非如此。 不过村民们的上书引发了一个真问题,即:如果业主在信息完整的情况下,仍然反对将自己的房屋被定为 “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怎么办?换句话来说,公共管理部门有没有权力在业主反对的情况下,将其物业定为历史建筑或文物建筑?

这其实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冲突的一个典型案例。我反对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无条件地牺牲个体利益。这个事情应该从两个层面分析。

第一个层面, 是认定的层面。 某建筑是否为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 是该建筑的客观属性,由公共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是公权力部门的权力, 更是责任,同时也不损害业主的权利,所以无须经过业主同意。

第二个层面是保护的层面。保护就要付出成本。从实践来看,一些文物建设和历史建筑的业主,付出了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比如装修方面的限制,使得业主无法改变原有格局,因而影响了商业出租的收益。可以这么说,出于保护文物的公共利益,业主对自己的物业不能自由处分,财产权从而受到了损害。既然业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财产权受到了损害,那么社会就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具体来说,就需要公共管理部门与业主协商,予以适当的补偿。

但也有一些业主,因为其物业有历史建筑或文物建筑的名义而升值,业主在经济上受益,这其实是社会对业主补偿的一种方式, 也应当是对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予以保护的最佳方式。 在两种建筑的保护方面, 政府部门应该想方设法走到这条路上来。经验告诉我们,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保护的规模越大, 越是成片地保护,越是在整体上显示出历史风貌,那么就能体现出旅游观光的价值和相应的商业价值。

这也促使我们反思,过去对于猎德村的改造,现在正在进行的对于沥滘村的改造,其模式是不是最合理的呢?我们可以想象,在这种改造模式之下, 即使相关村民能拿到满意的补偿, 他们的物业作为历史建筑不被拆迁,但置身于现代化的高楼大厦当中,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又有几何呢?

 

本文发表于2013年9月26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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