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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难,难在何处?

(2009-07-03 07:13:02)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9长长久久

  业主与开发商及物管产生矛盾、冲突乃至流血冲突,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事件的结果如众所周知,大多数是“一边倒”——业主吃亏,权益还是得不到伸张。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很简单,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是财力、人力、物力雄厚的组织,而业主往往是孤军奋战,以个人对组织,实力上的悬殊决定了结果。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业主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才能与开发商及物管进行均衡博弈,后者才不至于有恃无恐。

  现在的问题是,业主组织起来并非易事。据《南方日报》昨日报道,广东省政协委员朱义坤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省有77.3%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维权仍然要冒着流血的风险。有些小区入伙10年,至今也没有业主自治组织。在为数不多的小区业委会中,委员大多数为高龄人员,难以有效运行。因此,朱义坤委员建议,将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比例、运行等情况,作为区县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这个建议当然有参考价值,但我认为还没触及问题的根本。

  业委会成立难,显然与开发商的阻挠有关,当前,大多数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指派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利益,往往建立在损害业主利益的基础之上。在这样尖锐的斗争形势中,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当然希望对手的实力越弱越好。业主越分散,他们就越能为所欲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阻挠业委会的成立是利益使然,但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表现在何处?政府当然是中立机构,但多达近八成的小区未能依法成立业委会,让人对职能部门的无所作为难以理解。“业主维权要冒着流血风险”,却很少见过有政府部门出来行使过督导之责、承担过失职之责。而对于朱义坤委员关于增加政府部门在成立业委会事宜中责任的建议,省建房厅的回复更像是顾左右而言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支持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作出规定,目前省建设厅和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其今后能指导协助业委会成立。

  但我认真学习了一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现前景并不乐观。因为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并不有利于业委会的成立。比如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至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这意味着,没有政府工作人员和开发商代表的参与,业委会就无法筹备。这简直就是为业委会的成立设置障碍。业委会成立是业主和开发商的事,为什么搞得这么复杂?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指导协助”?

 

本文发表于2009年6月30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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