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广播电视音乐版权费应该如何征收?

(2009-04-19 20:58:54)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9长长久久

   卡拉OK版权费风波未平,有关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的传言又起。先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徐沛东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征收音乐版权费的相关规定,版权费收取标准暂定为电视2.5元/分钟、广播0.3元/分钟。紧接着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又澄清: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标准未定,且收取版权费的一方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

   不管怎么样,向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是大势所趋。同时,虽然国家版权局出面澄清,但从卡拉OK版权收费的先例看,此事肯定与国家版权局难脱干系。由于有卡拉OK版权“成功”收费的先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广播电视征收音乐版权费的征收中,国家版权局有可能会出面主导复制卡拉OK版权收费模式。问题是,卡拉OK版权收费模式本身就问题重重,损害了业界和消费者的利益,已经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如果简单地复制,则无疑是将已经存在的不合理性放大,为害尤其。

   卡拉OK版权收费是一项典型的选择性向国际惯例接轨的半拉子工程,即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收费组织的,向国际接轨。而国际惯例中保护音乐著作使用者、消费者的部分,则隐去不讲。

   没错,版权集体管理是一项有效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一项国际惯例。但国外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纯粹民间的。但在我国,收取音响著作权费却硬生生地变成了一项准政府行为,负责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 “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惟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国家版权局的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该变成了 “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所垄断的独家生意。版权局的行为,实在是有构成行政垄断的嫌疑。

   由于“中国音像著作权管理协会”在版权局的扶持下成了一个垄断组织,于是就有了种种垄断组织所特有的怪诞行为,比如没有经过大多数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就代表所有的著作权人收取费用。如此笼而统之收取的费用能否回到著作权人的手中,自然也是未知数。至于收费的模式,则采用了极不合理的在国外已经被淘汰了的按包房收费的方式。收取的费用,更是自说自话的“一口价”。这样做的结果,打破了利益相关各方的平衡,只是使得负责收取版权费的组织和相关部门受益,而其他各方(甚至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利益则得不到保障受到损害,显然是十分不公平的。

   有卡拉OK版权收费的前车之鉴在此,我不禁担心,未来广播电视音乐版权费的收取会不会又一次成为行政部门支持下所谓民间组织操作的 “单边行为”,保护音乐版权的活动成为使得少数人受益盛筵,多数人的灾难。只有政府部门从中抽身而出,各利益相关方以纯粹民间的身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公平的博弈,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过程、结果才会趋于公平。

 

本文发表于2009年4月19日《珠江晚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