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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成为舆论的胜利,幸耶?不幸耶?

(2008-04-03 08:01:39)
标签:

杂谈

分类: 2008发发发
 

  随着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司法意义上的许霆案或已经结束。但该案留给人们思考与讨论的空间仍然无限广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许霆案不仅是法律问题、道德问题,更是一个舆论问题。没有舆论,许霆案或许只是一个案件,而不会成为一个事件。在我记忆中,能够像许霆案一样引发公众舆论如此浓厚兴趣的,也只有刘涌案了。所不同的是,关于刘涌案的判决结果,舆论普遍认为是轻了,而许霆案,大家又一致认为判得重了。

  公众舆论之所以广泛地质疑许霆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因为该判决与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期望相去甚远。公正是公众对司法最根本的期望。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专家,但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理性,有自己朴素但又可靠的判断力。许霆当然有错,但前提是他受到了柜员机出错的诱惑,这一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危害性,与那些贪官利用权力进行的贪污受贿行为不可同日而语,但判决结果许霆几乎受到了最严重的惩罚。

  而那些贪官,相当一部分人却不一定能受到与许霆同等严厉的惩处。几乎所有的人都看到这一点,因此几乎所有的人怀疑判决的公正性,怀疑司法的公正性。面对这一不公正的结果,人们进一步诘问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比如法官的能力问题、法官的清白问题、法院与银行的利益关联问题(都属于“国字号”的部门)。公众一边倒质疑的结果显而易见,那就是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好在现在的舆论环境有了变化,网络媒体的兴起以及网媒与传统媒体之间形成的良好互动,使得舆论能够对司法机关形成较过去强大得多的压力,因而推动了许霆案的重审。我不是法律专家,不敢对许霆的罪与非罪妄下结论,但可以肯定,重审的判决是更接近于公正的判决。司法机关应该感谢舆论,是舆论给予他们一次挽救司法公信力的机会。

  但且慢为“舆论的胜利”欢呼。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必须要舆论的介入才能够让司法更接近于公正?在舆论尚不能完全开放的国情下,将司法公正的希望寄于舆论监督是否过于危险?回答以上问题让人沉重。

  事实上,在理想状态下,司法独立也隐含着独立于舆论的含义,法官的判断力不应该受到行政权、立法权的影响,也不应该被舆论左右。在一些法治健全的国家,对于法官的一些判决结果,公众也会质疑,但一般难以改变法官的判断与判决,人们会存疑但尊重,是因为他们相信,制度保证了法官的智慧与清白。

  但许霆案告诉我们,在当下的中国,舆论仍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原因就在于,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制度或者不健全,或者运转不良,故而不断有一些挑战公众常识和良知的匪夷所思的司法行为出现。在相关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公正问题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就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舆论的力量能有多大呢?“云南许霆”何鹏不是被照样判了无期吗?故此许霆案成为“舆论的胜利”固然是件好事,但也只是有限的胜利。司法公正的实现,更期待司法体制本身的改革,政治文明的推进。

 

本文发表于2008年4月2日《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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