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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光天化日裸泳是违法行为

(2006-05-20 10:58:36)
分类: 我的2006
据报道,日前有一男青年于光天化日之下来到青岛第六海水浴场海滩,在四周不少游客来来往往的情况下,居然脱下了衣裤,裸体通过沙滩到海中游泳,周围的游客为之瞠目,不少年轻女游客急忙四处躲避。对这种行为,绝大部分市民和游客认为,公开裸泳击破了道德的底线,有碍观瞻,让市民和游客感情上难以接受,确实不文明(http://news.tom.com/2006-05-15/0027/63800567.html)。
  事实上,这绝不仅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这一男青年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位男青年在游人众多的浴场目中无人,裸露身体,对其他游客尤其是女游客造成了困扰,情节委实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广大游客不能仅仅对其进行道德谴责,而是应该选择报警,让法律对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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