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律人青山、曹呈宏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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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曹呈宏:
你们好。
偶然地在网上,看到你们在法律微博中讨论、推荐我的新书《破玄:老子的密码》。说它好看,“有突破、创新和轻松的语言”。这让我很欣慰。因为,在中国历史上,法家与道家的关系情同父子。法家之本是道家。而道家是中国文化之本。所以,中国的法律人读点老子,懂点道家,无论是从提升专业素养还是开拓人文视野来说,都是大有裨益。
对于法律,你们是专业。但有关老子和法学的一些思考,我也很愿意你们分享一点我这个门外汉的看法。有人说老子是今日司法实践中“诱供”的始作俑者,其所言的“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成为后世法家的权术;有人说从老子一书中,可以看出司法独立思想的萌芽,如“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也”;有人说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主张君主应“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这些源自老子的“无为”思想的论点。和西方“限制王权”的立法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处。
我在书中讲了一个婉拒国王的英国大法官的故事。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
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了钉子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下,区区一桩案件,朕既然无权亲审,这是什么意思?”国王满脸不高兴,质问柯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容臣禀报。陛下当然是国家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有吾王总揽。但是,陛下亲审案件这件事却是万万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却透露出一分坚定不屈。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一桩新鲜事。我都饿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咯。”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的法律上极为重要——
“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次冲突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司法便成了职业法律人的垄断领域。这就是西方司法独立的一段源起。而在我国,从未有过真正的司法独立。所以,老子讲的“司杀者”,并不是独立于人君进行司法运作的专业人士,而是指“天居高临下,司察人过”。唐玄宗说老子的“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也”,讲的是“人君好自执杀,必不得天理,是犹拙夫代大匠斲木”。重点是对老天的敬畏。
最后,我要和你们聊聊你们在微博讨论、激辩的老子的一段经文。市面的通行本作:“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我的砚池堂本作:“故失道而后失德,失德而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失礼者,忠信之泊也,而乱之首也。”这两段经文的差别,在于:一、后者比前者多了4个“失”字;二、前者的“夫礼者”,在后者中被校订为“失礼者”。
青山兄认为,我的砚池堂本较可采信。大道至简。而前者聱牙诘屈,比较难理解。而曹兄认为,我的讲法,是一家之言,自古以来也有这样的理解。不过主流的解老,还是不人为地加上一个“失”字。因为 “出礼入刑”,法与礼类似,都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并非发自人内心的道德仁义,所不同只是礼是一种偏重于正面的规范,而法是一种偏重于惩罚的规范。可见礼治略高。法治只是社会的底线,法治社会远远不足以称为美好的社会,法不能承重起这样的重任。
对于这段经文,曹兄说普遍的理解是道德仁义礼,是个逐级向下的关系,礼之下是法。经文上也就没有这4个“失”字。但这样的经文以及理解是不是老子的原意?我的看法是,这是后人的曲解,不是老子的原意:第一、道德仁义礼在早期道家教义里是“五者一体”(见汉·黄石公《素书》),是紧密相连的皮毛关系,而不是逐级向下、有我没你的零和关系。第二、先秦的韩非在《解老篇》引用的老子经文中是有这4个“失”字的,而后世流传的老子版本中为什么没有这4个失字?什么时候没有的?不得而知。第三、曹兄所言如果加“失”,与下一句“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在意义上就没那么连贯了。而据清人魏源考证,“夫礼者”实为“失礼者”之误,与上文“失仁”、“失义”意脉相通。
我们知道,韩非子是现存文献中注解老子的第一人。他对老学的开创,有筚路蓝缕之功。所以,要想读懂老子,却要从法家的经典文献《韩非子》中的《解老》《喻老》中去探秘。而关于法家与道家千丝万缕的精神联系,有机会,我们可以再探讨。
握手。
祝
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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