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假如没有《南方周末》那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很多人并不知道这起案件。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这段“华尔街日报体”的开头像电影序幕一样抓人,简炼的动词、跳跃的表达、细节描述、冲突呈现,让南周这篇报道具备了好新闻的大多元素。
“母辱不扶,国辱何御”,公众将心比心的代入感和道义升华,很快成为舆论共鸣的聚合点。可是再想想,现实中的伦理人情也并非如此——大家平时遭遇的国骂算不算“辱母”?如何去扶?能扶得过来不?要用刀子扶吗?
回归理性,辱母或者侮辱任何人,在法治社会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引爆舆论的触点是“极端手段”这个形容词。此处“极端手段”到底指什么?是指讨债者“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还是记者“婉而成章”不可描述其更污的行为?
新闻继续发酵,随后的报道以及评论特别是自媒体的二次传播中,人们看到的“极端手段”是被描述为讨债者“将生殖器塞入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嘴里”、“用生殖器蹭脸”、“企图强奸”等。
好在一审判决书已经被《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公开,关于“辱母”的具体情节至少有5个信源基本一致,其中于欢的供词是这么说的:“穿黑色半袖的人(指后来被刺死的讨债者杜某)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某(与杜某一起来讨债的另一人)等人就劝阻这个人。”
男性在异性面前“露阴”算不算“极端方式”侮辱人?记者认为算,也有读者说不算,没有标准答案。可是换个视角,就有网友就提出,假如南周刊出这篇报道的标题换成《上门讨债未果反被刺成一死二重伤》,想必现在的“舆论”一定会大相径庭。
我们的新闻报道真的如此可塑?
一个多世纪前,《NEW
YORK
时报》的同行们提出新闻报道“避免使用形容词”,认为“形容词大多是危险的”、“形容词常常是别有用意的词”、“形容词会通过报道给受众某种倾向性的诱导”。上述规则业内虽然也有不同声音,但追求真实、客观却无疑是全球新闻人的共识。
回到《刺死辱母者》具体报道中,“辱母”是该新闻核心事实,而“极端手段”这个形容词却是一个外延很不确切“新闻编码”,在受众与媒体之间造成了信息差。
新闻要讲人性,报道要有温度,但揭开“真相”永远是记者这个职业存在的首要价值。游离了真相,越火爆的新闻洋相出得可能越大。(作者系《华商报》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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