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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刑法王婆野兽刘锡伟 |
分类: 法眼 |
作者:郝建国
在几个所谓的精神病学专家的蛊惑下,媒体最近频频为杀人魔邱兴华招魂,甚至拿出人R 权这个大帽子来吓唬人——好像不把邱兴华认定为精神病人,就是不讲人R 权。
所谓的“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是第一个站出来为邱兴华招魂的人,好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并没有理会他。
另一位所谓的“精神病鉴定专家”杨德森间接认定邱兴华是一个精神病人,他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美国出现过许多杀人狂,但他们杀人都有一定动机,而且邱兴华杀人后把人的心切成丝炒熟了吃,手段残忍到这种程度,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行为范畴,已经不能用变态人格来解释了。”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即心理疾病,不少人不同程度都患有这种疾病。一般而言,犯罪的人其心态多多少少都不正常,但达到刑法中规定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但却是极少数。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这样的规定有点抽象,以下两种说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英国首席法官布雷克敦(Bracton)提出的被后人称为《野兽条例》的主张:“因为精神错乱的行为如同一头野兽,故应免于治罪。”费茨·赫尔比特(Fitz Herbert)提出另一条例:“当一个人不能数清29个便士,或者不能讲出他的父母是谁,或者不知道自己几岁时,应免除罪责。”
邱兴华是什么情况?邱兴华作案计划周密,他下午上山,却选择夜间作案;他反侦查能力强,作案后故意放火破坏现场;他完全知道作案后果,在追捕期间遇见熟人时威胁对方不许报警……这样的人能“野兽”相提并论吗?
看来,“专家”这玩意一旦不顾老脸荒唐起来就比较麻烦,因为有时连媒体也容易迷信他们。我理解他们之所以荒唐,学问做得好不好是一个方面,更多的只怕是名利诱惑——试想,假如这次“专家”能把邱兴华救了,下次所有不想掉脑袋的嫌疑人哪个不愿争着往神经病这个方向靠。那时,精神病专家们不就成了最热门的职业?他们的出场费能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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