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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恋爱程序,男性人人自危——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

(2006-07-11 14:30:58)
标签:

强奸

犯罪

刑法

黄静

高铭暄

郝建国

分类: 法眼
 因被数千万网民关注而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最近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姜俊武被宣布无罪;但要赔偿黄静的父母经济损失59399.5元。
 
 能想象得来,黄静的父母对这个判决很失望,他们一直认为“准女婿”姜俊武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致人死亡”,应该被判重刑,同时还应该赔偿他们几百万元。
 
 面对爱女的死亡,黄静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果全面观察这起案件,就会发现这次判决是非常公正的。假如姜俊武被判了强奸罪,那么国家就有必要规定一套恋爱程序,否则男人们就会人人自危。
 
 黄静裸死宿舍后,黄静的父母一开始一口咬定说是“准女婿”强奸了女儿。后来在因在黄静的身体内未检出精液,黄静父母又改称姜俊武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致人死亡”。
 
 要弄清这个案件,首先得弄清刑法上所指的强奸是什么意思。构成强奸的客观要件的“违背妇女意志”。
 
 意志是人的心理活动,第三者比较难以揣测。在法律上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一般有两个重要指标,即妇女是否存在“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节。
 
 假如对方使用了麻醉剂或者用绳子将受害者绑起来,这就存在“不能反抗”的情节;假如对方拿着一把刀说,“再动我就杀了你”,那么就存在“不敢反抗”的情节。
 
 虽然理论上比较容易说清,但真正到了具体案件,因为事情往往只有两人知道,而且一方还有可能已经不在了,要还原事实就比较困难了。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要借助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如事情发生在什么场所,双方是什么关系,是否有暴力证据等。
 
 回到黄静案件,黄静和姜俊武是同事,双方又有恋爱关系,事发场所在黄静的单人宿舍。黄静作为成年人,让异性留宿自己的单人宿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性的默许。退一步讲,即便黄静起初并没有意识到姜的行为,在关键时刻,她完全可以大喊一声。据此,我们可以判断,这个案件中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节。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查明的事实是这样的: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非性交)。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因此姜应对黄之死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性行为本来是人类很私密的行为。黄静之死毕竟是一起意外事件(这个结果绝对不是姜俊武希望发生的),如果过度探究其中的细节,只会让活着的亲人(包括姜俊武)更加难堪。建议黄静的父母就此息诉。
 

 附:国内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樊崇义、赵秉志、陈卫东四位教授对黄静案的进行论证意见:
      1、被告人姜俊武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应定性为强奸罪(未遂);
      2、被害人黄静的死亡结果与姜俊武主观上存在过失;
      3、被告人姜俊武在行为符合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情形,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姜俊武依法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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