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追强奸犯徒刑有点葫芦僧案


事由是这样的:2016年7月22日晚,张某的妻子将她被耿某强奸一事告诉了丈夫。次日早上,张某便去找耿某。后在顺义区某镇发现耿某后,张某当即报警。在随后的追赶过程中,他持砖头砸对方,看到耿某翻越栅栏,又捡起砖头向其腰部砸去。两人后撕扯起来,其间耿某逃脱,最终被警察抓住。
顺义法院一审在2016年12月初是这样的宣判的: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以强奸罪判处耿某3年10个月。
耿某罪有应得。但张某怎么也有罪了呢?因为张某在追赶耿某过程中,用砖块砸耿某造成其轻伤一级。在法官看来,棒打两头,客观公正,也让耿某心服口服。但这样的判决,老航认为不合情理。
首先,耿某对张某来说可不是普通的强奸犯,而是强奸了自己的妻子。敢问在这世界,有哪个男人受得了?
其次,张某找到耿某后,耿某并非选择投降,乖乖跟随张某去投案自首,而是选择逃跑。这说明耿某并无悔意。
又次,耿某与张某在过程中发生了扭打。张某只不过打赢了耿某,如果打输了呢?
再次,张某追凶,替警方抓捕节省了时间。如果耿某就此逃亡了,警方又能在何将其辑拿归案?
又再次,张某伤耿某也只是轻伤而已。只要耿某不投降,张某即便将其打死,老航也认为是合理的,情有可原。只有在耿某已经投降,放弃抵抗的情况下,张某仍然使用暴力,哪怕没有将耿某打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航纯属法盲,对法律的事不甚了了。只是依着自己的理解作此评说。我以为,法律一定得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界定清楚,并加以严格保护。张某在追凶时,不可能做到不打凶犯。如果张某不是因妻子受侵害,而是得知别的女子受侵害,见义勇为追凶,失手打伤凶犯,难道也要为此被判刑吗?那面对街头暴力、邪恶,谁愿意,谁又敢去出手制止?谁又敢协助警方捉拿犯罪之人?
这样的案件,要看的就是犯罪性质和犯罪的动因。判决结果理应符合天道、人伦。当然,公民在追凶时应懂得节制,能够交由警方处理的,就交给警方,并且不要随便将自己置入险境。那些凶徒,通常都是危险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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