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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的狗命与不值钱的人格

(2016-08-06 17:36:18)
3万的狗命与不值钱的人格

27岁的江苏连云港小伙子名叫王茹,有点女性化的名字却不影响他的热血之气。201675日,他带着女友李玲玲回家,半路上女友却一条大狗咬伤。恶狗主人叫陈妮。那天,她与男性同伴出来遛狗。王茹与他们论理,讲了半天,陈妮答应将狗送走,双方才不再争执。当天李玲玲被咬伤,有报案、照片、注射狂犬疫苗为证。

可是过了两天,王茹同学又在路上见到那狗,及狗主人陈妮与那个男子。双方又再争执,并且那狗仍是凶相毕露。王茹这时明白了人家根本没有将狗送走的意思。说好的事,怎么说话不当话呢?在这种情况下,王茹决定亲手处理掉这狗。78日,他叫来朋友成功追杀,恶狗死于他的刀子之下。

事件事,王茹同学虽有点过,但如此反应属于情理之中。有意思的是目前阶段,我们国家对这类伤害普通动物的行为,法律上未有明文规定,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但是事情过了十多天后,却有了令王茹同学怎么也想不通的状况。他被刑拘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陈妮一方替她的狗做了一个鉴定,价值3.6万元。按律师的说法,若套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若然如此,那些更凶猛的名贵恶狗,那岂不更不得了啦?藏獒不谈它了,其他的名贵狗,较贵一点的价格要到五六十万以上。如果你像王茹那样遇到那样的事,一怒之下干掉那种恶狗,罪责岂不更大了去了?

问题的另一面,是陈妮不能管好她的狗,又说话不算数,你如何解决此事?!

此事在李玲玲女同学被咬伤那一次,陈妮就有义务将狗处理掉。一个方法是人道毁灭。若不忍心,采用第二个方法,送到宠物收养中心去。恶狗伤人,不仅是咬伤,而且还有狂犬病的致命的潜在威胁。那样的狗也真不宜一般家庭当作宠物。实在非养不可,你必须保证有措施令其不伤人。若没有,不仅李玲玲会受伤,其他女子、孩子、老人及男子,都可能受到威胁。

有人喜欢养狗,但也有人特别怕狗。你有养狗的自由,可并没有侵犯他人,为他人制造恐惧的自由。但某些狗主人就是不从这方面考虑,而我国现行法律又总是管不住这号人。有许多狗主人,并没有替他们的狗狗办狗证,属于非法养狗。这方面,我国的执法一直相当地马虎。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好多人都不自觉,查处非法养狗又让警员同学太累人,便不怎么管。陈妮貌似办了狗证,那理当熟悉国家有关养狗的法规。不主动管好自己的狗,即是放任违规,实际又涉及另一种法律责任。

王茹同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率性地动陈妮的狗狗动了私刑。没人管老子替你管了。主观上,他是为子女友李玲玲,客观上,他是帮助社区用这极端的办法解除了威胁。

陈妮的狗被王茹同学杀死这件事,实为警方先前未正确处理好双方的纠纷所致。王茹同学杀狗有因,那只能按狗说事,而不是按够的价值搞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狗不代表财物,而只是对人有一定危险的有一定攻击力的动物。这种动物,主人有责任和义务看管好,不使其伤人。若做不到这一点,警方应当管起来。警方没管好,王茹同学的行为便情有可原。

当然,王茹毕竟手段有些极端,不值得提倡。陈妮的狗还是有些价值,可要求王茹同学象征性赔偿,顶多赔一两千元,以警示他吸取教训。因为王茹完全有其他方法可以选择,根本不用那么极端。

凡事在于讲理。王茹杀恶狗在法律的空白地带,套用的法条又有明显讲不通的地方,警方便不应当将他刑拘,而只能看作一起民事纠纷。双方可以协商此事。若协商不了,陈妮可到法院去民事起诉,看看法官如何断案。因此,此案民警同学应当将王茹同学立即释放,并向王茹同学有保留道歉。此案,陈妮、警方、王茹三方都有错,三方的人格都被3.6万那个荒唐的数字搞迷糊了,更不应让王茹同学承担他不该承担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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