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凭黑来的钱暴富成亿万富豪,收益应归谁?
已经不止一件这件的案例。贪官或抢劫、诈骗之类的罪犯,当初这样搞了一点钱,不算特别多,但也不是小数目。然后,他们隐姓埋名做起了生意,却晋升为成功的商人。又过了一些年,他们还是被抓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的,终有一天还是要还回去。
原系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市场流通处主任科员陈士东,又上演了这么一出人间悲喜剧。2002年12月开始,他利用财会工作的便利,贪污了118万元。2005年,他45岁成功潜逃到贵阳,化名唐姓,与情人刘某合伙做起了生意,业务主要是农业、超市、金融小贷等,仅11年时间,就积累财富近亿元。2016年6月,他终于落入法网,结束他的财富传奇故事。
很明显,陈士东先生是极有商业头脑的人。在逃亡期间做生意,他还必须低调人生,尽量不与官家打交道,并且不做任何出格的事引起警方注意。警方之所以能抓住他,是对他的情人刘某将生意做得太大而产生怀疑,因为刘某不具有做大买卖的经营能力。因此,基本可以判断陈士东发家致富,主要在于他有一颗善于营商的大脑。
在商界,除去官商结合那一套,成功的主要因素有三点,一是不安分,胆子大,二是头脑灵魂,善于发现商机,三是有一定的机遇。前面两点,许多犯罪分子也具备。因此,有些曾经的罪犯出狱后从商,也容易成功。对陈士东来说,或许他就是一个经商天才。但一开始走错了路,进了政府机关。在机关,遇到黑钱的机会,他便动心。弄得百多万元,他便有了启动资金,其后就是投入商海,大展鸿图。他获得的亿元财富,确实也是他创造的。如果这样的人生活在国外某些发达国家,社会有相对完善的创业者启动资金体系,陈士东原本可以安安分分按正路走,在正常情况下成长为一名商人。不用逃亡,不用躲避警察的经商活动,他或可以更加放开手脚,赚上几亿到几十亿,也是说不定的。
问题是陈士东先生创造的财富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原罪基础上。没有那118万元,他不可能拥有现在的1亿元。那么,他这1亿元,究竟是属于118万元的红利,还是他自己的个人创造呢?记得有律师说过这样的问题。似乎说要分清楚哪里是政府的损失及利息,哪些是贪官合法所得。这其中,警方立案及抓捕发生的费用,也应由这样的贪官来承担。我们小草民也不知道法律如何与这种贪官来清算,只觉得此事特别有趣。
站在坚决的反贪防贪立场来看,朴素的判断是应当没收贪官的全部所得。你用黑来的钱做生意的本钱,无论多少都是肮脏的,都应算非法收入。不然,有些人也像陈士东一样,我偷、我抢、我骗、我贪污一两百万、三五百万,不算特别多,之后我去做正当生意,变成千万、亿万富豪,是不是我将那一两百万、三五百万加利息,再加点罚款还清了,我就可以名正言顺当富豪了呢?
可站在犯罪者之间的相互比较,你或许又发现此事似乎也不可那么轻率。有人搞了几千万、几亿甚至几十亿,这些钱足够他及与小情人一辈子胡吃海喝。他们负案出逃,不论藏于国内还是境外,惟一的或主要的生活方式,就是挥霍这些黑钱。等到逮住的时候,他们黑去的钱已经花掉很多,特别烂的,是花光了。他们的黑钱无法弥补,有关方面抓了他的人却追不回他的亏空。如果将陈士东与这种人等同,那岂不是鼓励或迫使人走错路了就只能作恶到死呢?
问题看两面,越想越让人感到无解。如今在我国及全世界,经济犯罪都不提倡判死刑。但我国的法律没有了经济犯罪的死刑,不是判无期、死缓,就是20年以来的徒刑。且即便判了无期、死缓,也易在服刑期间减刑为有期,而有期徒刑,我国在20年以内。像陈士东先生的犯罪算是蛮严重的,又应潜逃而加罪,似乎十年八年少不了的。若只判一两年、三五年,那眼睛一眨,打了个盹,就出来了。可若十年八年,那些几千万、几亿的贪官,可能也就十几年。比一比真没法算了。英美等国采用海洋法系,虽不用死刑,但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程度判三五十年到几百年,那就拉开了差距,让人感到比较合理。
唉,法律的问题是很复杂的。这事还是让法律人去牺牲脑细胞吧。中国的司法体系反正还有初级阶段,法治社会的梦想反正还在路上,远未实现,那就让法律人去想办法研究与构建吧。但法律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我们普通民众需要看到的是法律能够说人话,尽人事,能够说得通,公平合理,真正做到勿枉勿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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