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2019-03-28 1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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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通知 |
分类: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计规〔2019〕00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经2019年3月4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一)制定全市师承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全市师承教育的指导、督查、考核和评估;
(三)设立市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四)管理国家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
(五)管理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的师承教育;
(六)组织全市师承教育涉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以及其他公共科目的学习。
第六条
(一)国家级、市级师承类人才培养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全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从事中医医术实践人员师承教育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本市师承教育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因师承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中断师承学习3-6个月者,应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师承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跟师学习时间;中断师承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者,《师承教学计划》自行终止,取消师承人员资格。
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正常带教,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通过有关考核,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师承学习任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并通过有关考核,应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师承教育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转其他同一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制定《师承教学计划》,跟师学习时间须延长6个月;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师承教学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行,若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不在同一单位,师承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同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定期检查师承人员平时学习、跟师情况。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应及时将师承人员平时考核结果报送至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定期进行抽查。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项目立项单位视情况给予补充考核或延长师承学习时限,直至取消师承学习资格。
结业考核由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师承教学计划》组织进行,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经补充考核或延长师承学习时限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师承学习资格。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定期检查师承人员平时学习和跟师实践情况,及时将师承人员平时考核结果报送至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定期进行抽查。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提出申请,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对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指导老师和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并存档。未通过年度考核者,本年度跟师学习时间不计入师承教育总时间。
师承期满,且教学计划完成后,经指导老师同意,师承人员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提出出师考核申请。上海市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办公室根据《师承教学计划》,制定出师考核方案,采取专家评价、现场回答、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并结合平时和年度考核情况,对师承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将评议结果反馈指导老师和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由指导老师确定出师考核结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