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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苍山农民黄自清的无罪辩

(2015-02-06 08: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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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为苍山农民黄自清的无罪辩
(2015年1月28日上午,黄自清坚持要跟我在他家门口合影)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这是一场等待太久的审判,却又是一场本来不该进行的审判。坐在被告席上的本来应该是那些长期非法占地的刘善国、郑士礼们,是那些在村民上访过程中不作为的官员们,而不是这个为百姓利益奔走的黄自清。我作为被告人黄自清的辩护律师,通过事先会见、阅卷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在了解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村民中早已激起民愤,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又怠于执行,矛盾积聚才演变成村民自发的自力救济。涉案的刘善国的地块,2005年从村委获得土地租赁后,就先后变成了造纸厂和料场,完全违背约定的用途。陈爱新的地块同样如此(后转给其岳父郑士礼)。2010720日,国土局就已经认定非法占地,并且陈志顺、刘善国随后还遭到了党纪处分。但是,土地的非法占有状态却没有因此而改变。这也是20109月黄自清带领村民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的原因。在东新庄,以陈志顺为首的陈氏家族(陈志顺和他女婿刘善国、他儿子陈爱华、陈爱新轮流担任村支书近二十年),抢占土地造成的恶劣影响至今仍在,大片的农田不能正常耕种。

2011314日,苍山县法院终于裁定强制执行。按照程序,本来刘善国、郑士礼非法占地的状态应该在317日就告结束,但将近一个月过去了,依然没有说法。新一届村委去法院行政庭要求给个说法,甚至要求法院派人派车到现场,由村民自己来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也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方案。因此,412日,村民自发拆除了刘善国非法占地上的院墙,平时不作为的公安机关,这一次却非常及时地神兵天降,阻止了继续拆除非法建筑。村民的这样的一次行为,却被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我至今没有看到村委有什么开会,有什么决议,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次行动是由谁策划由谁指使。如果法院依法及时强制执行非法土地上相关建筑物的拆除,根本不会发生后续的村民自力救济的行为。

其次,本案中我看不到任何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犯罪意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无非是出于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嫁祸于人,而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村民拆除非法建筑,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主观心态。如果要打击报复,也应该是刘善国他们打击报复黄自清,而不是相反。假如村委做出错误决定,拆除了非法建筑,那也是一种行政错误,而不是刑事犯罪,因为不存在个人的犯罪故意。否则,山东一些地方政府曾经有过多次被证明是错误的拆违,那些负责的市长、市委书记乃至整个领导班子,是否都要挨个抓起来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在本案中,我也看不到黄自清有毁坏财物的任何的客观行为。他本人虽然是村委副主任,但只是挂名,无任何实权,不参与村里任何重大事项的决策。作为长期在罗庄做生意的人,黄自清回村里的时间已经很少,村里的事情基本上也是李文启、李兴金和李红祥说了算,有时顶多通知一下黄自清。这两次拆除,黄自清都是事后接到电话,才去的现场,他既没有参与决策,也没有参与组织,更没有动手去拆除。刘善义、李彬不是说有录像视频吗?录像视频拿出来就能证明黄自清是无辜的。仅仅现场围观,怎么就能认定黄自清有罪?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有何充分证据认定他有罪?

再次,本案中村民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该由刑法进行调整。如果论社会危害性,非法占地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刘善国早就应该得到法律惩罚,非法占有的土地也早就应该得到强制执行,结果一拖再拖,司法不作为导致了村民不得不自己寻求解决方法,如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这四名被告,在场动手参与拆除的那几十人是否同罪?实际上,在拆除非法建筑后,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追究村民的刑事责任,直到过了两年后的某一天突然刑拘四名被告人。而此时,非法占地的刘善国已经被判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决书明确写着非法占地导致耕地不能复耕,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那么村民拆除非法占地上的院墙,试图恢复农用地,行为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有积极意义了。

最后,辩护人想强调的是,本案虽然从报案人刘善国的角度看起来是毁坏财物,但从村民的角度却是恢复财物,让土地回到其合法的状态。如果非要认定这是毁坏财物,那也只是基于村里和刘善国、郑士礼解除租赁合同后,一方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地上物权,发生的纠纷也只是民事纠纷而已。退一万步讲,这种行使地上物权的行为造成了损失,那也只是民事侵权,而不是刑事犯罪。民事侵权的后果就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刘善国和郑士礼在这两次拆除非法土地上建筑的过程中只遭受了几万元损失,而四名被告人迫于对方的长期以来的权力压制,赔偿了几十万,赔偿的数额早已超过实际损失。连砍人的陈爱新都要受害人李红祥赔偿。黑白颠倒,是非不分。还有比这更荒唐的逻辑吗?

尊敬的法官,黄自清作为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一直是非法占地的受害者,涉案的土地之一,本来是他家的耕地,被霸占后却面目全非。提到这里,我看到黄自清在法庭上忍不住痛哭。还有什么比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最后还被霸占他土地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更无助呢?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要让每一个公民在具体的个案中体现法治的公平和正义,黄自清体会到了吗?从证据、事实、法理上,黄自清都是无罪的。如果迫于某些方面的压力给无辜的黄自清定罪,我认为这不是兰陵县法院的成绩,而是对法治中国的无情嘲笑。真诚地希望法官能坚持依法独立裁判,给黄自清一个公道的判决!

这是2015年1月27日在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人民法院庭审时的最后结辩,凭记忆记录。 欲了解本案故事,请关注公共微信wulaws后回复“农民”获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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