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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市场之手给死去的人自由

(2009-09-04 08:41:43)
标签:

土葬

火葬

殡葬服务

垄断经营

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门

杂谈

分类: 时评

用市场之手给死去的人自由


雪里埋
      自2006年以来,《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一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但是,围绕是否应该继续强制火化,强制火化是否应当由政府埋单,政府在殡葬业中管到哪、管什么等等问题,有关各方争议较大,导致修订工作搁浅。
       
      公众对于殡葬管理和殡葬行业由来已久的非议,不妨用三句话来形象说明,即:“你不火化不行,我罚你”“不在我处火化不行,无他处”“不在我公墓区葬不行,没地葬”。也就是说,死去的人没有更多的自由:没有选择火葬还是土葬方式的自由,没有选择殡仪服务主体的自由,也没有选择葬身何处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匮乏的背后,就是殡葬业垄断经营的体制以及垄断暴利的现状,以至于公众喊出“活得起死不起”的呼声。
        改革这样的体制,改变这样的现状,应该成为《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方向,即对殡葬业引入更充分的市场化机制,给死去的人更多选择的自由。
       
      就火与土的殡葬方式而言,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性推行火葬并不足取。尽管我国殡葬中火化率得到逐年提高,但是它与传统风俗之间的矛盾一直未得解决。众所周知,民间对死者的后事安排有入土为安的传统,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土葬的观念根深蒂固。强行推行火葬,不可避免要与这种风俗冲突。即使按有关部门的说法,火葬真的比土葬更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等功能,要实现这种变迁也应该尊重民众既有的选择权利,而不是强行剥夺之。就此而言,可以引入市场手段,来实现诱致性的习俗变迁。即同时保留火葬和土葬两种方式,但采取火葬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由政府埋单。民众在自由选择时,必然进行利益权衡。
       
      至于殡仪服务主体的垄断经营,则是殡葬暴利的根源,民众一直怨声载道。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了“经营独占权”。按规定,运输、存放、火化3项殡葬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但在延展性服务项目上,殡仪馆则可以狮子大开口,30平方米的告别厅租金半小时6000元,成本几十元的骨灰盒要价几千元……只因“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消费者完全丧失选择的权利。那种认为“殡仪馆应作为事业单位,不以赢利为目标,社会力量不宜介入”的观点不是自欺欺人,就是为垄断辩护的遮羞布。事实上,唯有开门放闸,引入社会资金和市场竞争,才能带来选择自由,消弭垄断暴利。
       
      殡仪馆垄断经营的“连体婴儿”是墓地的垄断经营。尽管这个市场对社会资本开放,目前私营公墓也逐渐增多,但是却有着严格的行政审批。这首先导致民政部门羽翼下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其次也让民营墓园与国有墓园沆瀣一气,联手谋取垄断暴利。在一些大城市,一块墓地动辄每平方米数万元,连房价也望尘莫及。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开放更多服务主体?比如,农村的一些荒坡和林地,就可以成为农民吸引投资、实现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为什么就不能有这样的权利?假如实行“树葬”,建一个墓碑,再植棵树,这甚至可以治理生态、绿化环境,一举多得。至于担心一些富人建豪华墓,一则市场之手可以调节,二则法律也可以作出相关限定。
       
      死者的丧事总由活人操办,而活着的人终要走向坟墓。归根结底,给死去的人自由,实际上是活着的人在追求自由。《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之所以众所瞩目,“争议较大”,原因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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