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杂感 |
这篇稿子是个教训.太老的话题了。虽然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想把这个观点自圆其说,但还是不能避免掉入老套.
我当初想到题目的观点的时候,我还有点兴奋.以为发现了新大陆.实际上,这样的观点早已经家喻户晓了。如同白开水.老百姓的确需要常识,但是却是观点新颖的常识.不是老掉牙的常识.
我也许应该从经济学角度入手,分析假冒伪劣存在的根源.比如,产权,比如垄断,比如信用问题.但是很遗憾,我选择了一个并不讨好的角度.
今天的确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因此您拿在手上的晚报也比平日厚重。这犹余墨香的“3·15”特刊彰显我们一以贯之的关注民生的办报理念,您将从中读到一个又一个的维权案例,从……到……,从……到……。您不难发现,新闻里的情节是如此的似曾相似,只是主人公换了名字。正所谓“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顾客即上帝”——这是个耳熟能详的口号,很多企业和商家都把它当作金科玉律。但冠冕堂皇的口号背后,却不乏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的温柔陷阱。特刊里消费者的种种遭遇都是明证。你不仅要问:难道这就是“上帝”受到的礼遇吗?因此,这个“上帝”的说法确有正本清源的必要。晚报“3·15”特刊在证明这一点,并帮您旗帜鲜明喊出来:我不是上帝,我是消费者!
是的,您不是“上帝”。无论是在街头小店“跳楼大甩卖”的吆喝声里,还是在大商场“2折大优惠”的促销花招里;无论是在各种美容产品“旧貌换新颜”的美丽谎言里,还是性病专科医院“痊愈不复发”的虚假承诺里……消费者永远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弱势地位。对于商品的真实性能,市场上千变万化的信息,消费者绝非全知全能的“上帝”;恰恰相反,厂家和商家占据了“一切尽在掌握”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商品供给和需求双方信息是不对称的,某些惟利是图的商家恰恰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进行牟利。这个时候,“上帝”容易成为被欺骗与被伤害的对象。
当然,对于一家企业来说,“顾客即上帝”作为一种树立诚信、建设品牌的旗号未尝不可。这实在是一种具有长远眼光和信誉意识的表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那些热衷于做“一锤子买卖”的无良商家最终只能在日趋完善的市场体制中被淘汰。我们乐见越来越多的企业把“顾客即上帝”的高调落实到行动。但无论如何,这种标榜只是企业的自我约束和道德宣示,消费者没有义务欣欣然接受这顶高帽。须知,商家高唱赞美诗,以至要“把顾客当上帝”,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掏“上帝”的钱包,追求最大化的长远利益。当然,这是一个双嬴互惠的结局,消费者将从企业守信的践行中受益。但是消费者心知肚明:这里没有“上帝”享受的免费午餐。
所以,您不是“上帝”,也不可能是“上帝”。那么您是谁?您就是消费者。无须美言誉词,“消费者”这个身份足够说明问题。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人格和权利平等,没有哪一方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买方觉得物有所值,卖者觉得有钱可赚,于是皆大欢喜。商家赢得了利润,那么就要承担相应义务;而消费者支付了代价,当然也要享受相应权利。消费者不需要高高在上的“上帝”待遇,但却有免受欺诈与伤害的正当权利。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对这些权利作出明文规定,包括: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知情权等等。当这些权利在市场交易中得到保障,消费者的定义就是完整的。至于企业自我标榜的“上帝”理论,其实质也不过如此。
是的,您不是“上帝”。无论是在街头小店“跳楼大甩卖”的吆喝声里,还是在大商场“2折大优惠”的促销花招里;无论是在各种美容产品“旧貌换新颜”的美丽谎言里,还是性病专科医院“痊愈不复发”的虚假承诺里……消费者永远处于“无知之幕”中的弱势地位。对于商品的真实性能,市场上千变万化的信息,消费者绝非全知全能的“上帝”;恰恰相反,厂家和商家占据了“一切尽在掌握”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商品供给和需求双方信息是不对称的,某些惟利是图的商家恰恰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进行牟利。这个时候,“上帝”容易成为被欺骗与被伤害的对象。
当然,对于一家企业来说,“顾客即上帝”作为一种树立诚信、建设品牌的旗号未尝不可。这实在是一种具有长远眼光和信誉意识的表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那些热衷于做“一锤子买卖”的无良商家最终只能在日趋完善的市场体制中被淘汰。我们乐见越来越多的企业把“顾客即上帝”的高调落实到行动。但无论如何,这种标榜只是企业的自我约束和道德宣示,消费者没有义务欣欣然接受这顶高帽。须知,商家高唱赞美诗,以至要“把顾客当上帝”,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掏“上帝”的钱包,追求最大化的长远利益。当然,这是一个双嬴互惠的结局,消费者将从企业守信的践行中受益。但是消费者心知肚明:这里没有“上帝”享受的免费午餐。
所以,您不是“上帝”,也不可能是“上帝”。那么您是谁?您就是消费者。无须美言誉词,“消费者”这个身份足够说明问题。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人格和权利平等,没有哪一方具有天然的道德优势。买方觉得物有所值,卖者觉得有钱可赚,于是皆大欢喜。商家赢得了利润,那么就要承担相应义务;而消费者支付了代价,当然也要享受相应权利。消费者不需要高高在上的“上帝”待遇,但却有免受欺诈与伤害的正当权利。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对这些权利作出明文规定,包括: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知情权等等。当这些权利在市场交易中得到保障,消费者的定义就是完整的。至于企业自我标榜的“上帝”理论,其实质也不过如此。
然而,这些消费者本应享受的法定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体现得并不能尽如人意。市场经济秩序在某些行业领域的混乱,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使得很多受害者无力拿起法律武器;更重要的是,一个赏罚分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尚待建立,让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激励,反而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动机。
在这样的环境里,当商家嘴上挂着“上帝”时,消费者理所应当享受的权利,仿佛也成了一种额外的“恩赐”;当商家尽到义不容辞的责任时,消费者又仿佛不该心安理得地享受,而需要对此感恩戴德。因此,请把“上帝”的归“上帝”,把消费者的还给消费者。摘掉那个看上去很美但却虚无缥缈的光环,消费者将得到一个货真价实、名副其实的身份。拨开这层迷雾,您也真切感受到种种权益,并在受到伤害时候更有勇气拿起维权的武器。这武器,不仅有法律的武器、主管部门的执法武器、消协的武器,也有舆论的武器。您已经看到,晚报3·15特刊,与消费者同行,和您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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