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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偷包裹”该以何罪论处

(2014-12-12 17:17:55)

成都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在处理客户包裹的过程中,拿走客户装有价值1999元的小米手机的包裹一个这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却一波三折:检察院指控这个快递员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成都中院日前终审认定,这一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宣告无罪。(《成都商报》1211

 

同一起案件,事实和证据都很清楚,但是一审和终审不仅判决结果不同,连认定的罪名都不同,在法律上是件很很奇怪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却并不少见。从全国范围来看,记者调查发现,各地法院对快递员工偷窃包裹的行为判罚也并不统一,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职务侵占罪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形态上非常相似,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不同的一点在于,职务侵占罪同时必须满足“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件。事实上,从法理上分析,职务侵占罪可以说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者说是盗窃罪引申出来的一种罪名。可能是考虑到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门槛较高,所以另设这一罪名。

 

但因为是两种罪名,所以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大的区别。比如盗窃罪的起刑点是3000元,而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是一万元。再比如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最高只是五到六年的刑期。可见,在涉案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比盗窃罪要轻得多。

 

这便带来一个问题,同一种行为,譬如快递员盗窃客户的包裹,既可以适用“盗窃罪”,也可以适用“职务侵占罪”,但因为定罪的不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也有着天壤之别,甚至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比如此案中,一审判决构成盗窃罪,而终审则认定为是职务侵占行为,但没有达到一万元的起刑点,宣告无罪。这中间的差异非常大。

 

法律上存在不少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很难用是非对错来做一个简单的评判,通常都是交由法官来自由裁量。但是同一种行为,适用不同的罪名,判罚尺度不一,甚至是罪与非罪的差异,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当这种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非常普遍的时候。一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犯了什么样的罪,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这样才能做到公正公正。另一方面,法律作为最高等级的行为规范,也应具有稳定性和指导性,能够给人以合理的预期,让公众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一种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果判罚标准不一,时高时低,就会让人无所适从。

 

对于快递员盗窃客户包裹该如何定罪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社会在不断的发展,随时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而法律本身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适用作出调整和修补,与社会发展相接轨,是法律自我完善以及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快递业近几年的迅猛发展,快递员偷包裹已经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常常案值达不到一万元的起刑点,如果仅以职务侵占来定罪,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却起不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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