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打招呼”如何才能走出监管悖论
(2014-12-07 21:54:11)就此前媒体报道“河南漯河法官感慨: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一事,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给记者发来的通报称,此言为法官“酒后发表不实言论”。通报还称,“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院决定给予谌宏民记大过处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谌宏民民一庭副庭长职务,并调离审判岗位。(中国新闻网12月7日)
今年9月初,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民一庭副庭长法官谌宏民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大倒苦水:领导乱打招呼,法官难做。此语一出,即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公众讶异的当然不是“领导乱打招呼”本身,而是这句话出自一名法官之口。这种自曝“家丑”式的个人表达,无疑为“领导乱打招呼”增添了几分可信度,也让当事法院承受了相当大的舆论压力。
经过长达3个月的调查,公众有理由相信,相关部门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应该已经非常充分,也能够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结论。但从调查结果和处分依据上说,显然与公众的期望相距甚远。不是说公众不相信这个调查结论,而是说这个结论缺少必要的事实支撑。所谓“酒后发表不实言论”,本身是一个非常不规范的说法,也很容易产生歧视。
比如说“不实”究竟指的是什么?是确有领导“打招呼”,但并非干预法官断案,而只是正流的询问和交流,法官误会了领导的意图,还是根本就是无中有生,法官本人胡编乱造?如果是前者,那么就应该公布一下这个领导是谁,究竟说了什么,会让法官误会,而如果是后者,那就不得不问,这名法官的动机是什么?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还是为发泄某种个人不满情绪?
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对当事法官做出处分决定,并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免去法官的职务,难免会遭到公众质疑。一方面对此事进行调查的是河南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局和漯河中院纪检组,而这两级法院事实上都是此事的“利益相关者”,有“家法处理”的意味,另一方面,对当事法官进行处分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规定的原文是“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违反管理秩序行为”,定义非常模糊和宽泛,这便是法律上俗称的“口袋罪”,很容易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领导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打招呼”,就是一种权力干预司法,不仅会对个案造成不公平审判,也损害了整个司法的公信力。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是必须清除的积弊。从现实角度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来自于司法从业人员的内部举报,可能是目前最有效率的一种治理路径。但如果这种内部举报动辄得咎,举报的成本和代价过于高昂,甚至面对的是整个体制的压制和阻拦,那么今后谁还敢举报,“领导打招呼”又如何才能走出这种监管悖论?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在去年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因“上级压力”而办错案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近日被安徽省淮北市检察院纪检人员“约谈”,据悉,“约谈”内容为核实孟宪君向媒体“泄露国家机密、检察机密”的有关情况。从谌宏民到孟宪君,当他们有意无意地触碰到“领导打招呼”时,是否又在不知不觉中遭遇到另一种“领导打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