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法为契机,筑建反腐的高墙
(2014-10-27 21:50:18)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中国新闻网10月27日)
作为一种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当应时而动,体现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相同步的立法精神。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事实上也是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一种标志。
具体到此次《刑法修正案》,可谓亮点颇多。其中颇受关注,也是坊间争议已久的一个议题,就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草案规定,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这一修改,既符合民意,也符合法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所说,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腐败性质看,10万元确实可以称得上数额巨大,因此这一规定能够较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打击贪污腐败。
但是时移事易,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腐败官员的贪腐数额不停刷新,再固守这一20多年前的规定,就显得极其不合时宜,也无法对犯罪分子准确地定罪量刑。而由此带来的一个法律漏洞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与贪污1个亿,有可能量刑一样。事实上,这样的例子现实中并不少见。譬如杭州市房管局原副局长张新,因贪污受贿1.24亿,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北京原河湖管理处原副主任李柱,因收受贿赂1100万元,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比较一下就能看出其中的不合理之处。
由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复杂,单纯从数额的角度来制订定罪量刑标准,很难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从立法的意义上说也不尽科学。譬如食品、药品等领域的权力腐败,其对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远远不是金额所能衡量的。而诸如侵吞救灾款、扶贫款等行为,显然也要一般的职务犯罪性质要严重得多。如果一概以涉案金额来定罪量刑,就会以表面上的法律公平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甚至会在客观上造成腐败分子“贪得越多越划算”的心理。事实上,在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下,贪官们的贪腐金额动辄上千成、上亿,贪污受贿10万元而被查处和制裁的几乎可以说凤毛鳞角。从这个意义上说,修法既是形势所趋,也是为了维护法律自身的权威尊严。
草案删除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代之以原则规定与情节严重程度相结合,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进步。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原则性较强,更由于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有较强的干扰司法的能力,草案中所使用的“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等措词,也有可能埋下法律隐患。为此,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赋予法官更大审判自由度的同时,也要杜绝人为操作的空间。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的严密和精准决定了打击腐败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