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的是人而不是职业
(2013-07-17 19:50:31)7月16日,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在其微博替李某某的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北京晨报》7月17日)
新浪上的一项有17万网友参与的网络调查显示,92%的网友对清华教授的观点不敢苟同,理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害的品格身份不应成为量刑依据”,只是8%的网友表示认同,认为“司法确有针对强奸案‘危害性大小’的认定,教授只是实话实说,并无不妥”。多数不代表着真理,但民意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成为一种观点是否符合人情常理的试金石,而法律则无外乎人情。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句话隐含着十分明显的人格歧视。但不知道身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能否从专业角度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其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是职业身份的高低,还是世人心目中的想象?其最大的一个逻辑瑕疵是,陪酒女与良家妇女并非是对立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说很难分清两者的区别所在。陪酒女的确是一个充满暧昧的职业,但只要法律没有将其认定为违法的范畴,那么在职业角度上,“陪酒”就是一个正当的职业,而职业本身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如此,则何来“危害大小”之别?
易副教授显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所以他将其微博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么一改,易副教授又犯了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首先,将陪酒女、陪舞女与三陪女、妓女相提并论明显类比失当,前者在道德上或有争议,但有法律上则并无原罪,而后者则涉嫌违法。其次,即便是强奸三陪女、妓女,其危害性也丝毫不比强奸良家妇女小。举了很简单的例子,一个不在职业状态而是在出租屋中休息的妓女被强奸,其危害性小吗?
职业有不同,但女性的权利和人格尊严任何时候都是一样的,罪犯强奸的是人,而不是职业。
一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应该从什么样的角度来认定?我个觉得应该是预防犯罪的角度。严格意义上说,强奸陪酒女的危害性不仅不比强奸良家妇女小,反而要大。类似于陪酒、陪舞这样的行业,由于职业性质和工作环境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的歧视目光,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往往处于社会底层,自我保护能力低于普通人,法律救济也不够充分,而侵害她们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也相应较小,所以这类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往往更容易受到伤害。从整个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的角度说,应该加大对这类人的保护。
网络是个公共空间,人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所以,我不赞成谩骂和人身攻击,我也愿意相信易副教授的观点是基于理性的一种专业探讨。但我必须说,第一,理性探讨应该建立在理性分析之上,而不是仅凭感觉的随便说说,更不应该是为了哗众取宠而刻意标新立异,尤其是对易延友这样的专业人士;第二,绝对的理性之上还有绝对的人性。在这个充满偏见的社会,各个阶层从物质到精神层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尊重”正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的品质,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人都应该尽力去缩小而不是拉大这样的差距,都应该更多从弱势群体的立场思考问题,而不是急于为权势阶层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