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私自收留弃婴”需以健全制度兜底
(2013-06-18 22:31:09)记者17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新华网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民间收养人的资格以及收养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严格来说私自收养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重申这样的法律规定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尽管法律不允许个人私自收养弃婴,但在现实中,未经法定程序的个人收养行为仍然广泛而大量地存在,并且在事实上是一种被政府默许的半公开行为。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河南兰考县的袁厉害女士,其根本不具备收养资格,却在数年内收养了百余名弃婴。
更应该看到,一个新生儿从被遗弃,到被相关部门做出妥善安置,这中间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譬如公民在发现弃婴第一时间该如何处置,哪些部门负责管辖,送养福利机构的程序如何,患病弃婴该怎么办,等等。对此,七部门下发的通知则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对法律不足的重要补充,也更有利于保障弃婴的切身利益。
弃婴收养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因为在整个收养过程中,弃婴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不辅之以严苛的规范和流程,就很可能伤害到他们的权益,也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个人私自收养弃婴固然多半是出于爱心,但其弊端和潜在的危害性仍是显而易见。兰考的那一场大火,就是一个沉痛的警示。
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之后,相关政府部门该有什么样的作为,以避免弃婴既无私自收留又无公立救助的困局?必须承认,私自收养弃婴之所以成为一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部门职能缺位以及公共福利保障机制的不健全造成的。1月4日河南兰考的一场大火,吞噬了7名残疾婴童的生命,当地政府把矛头指向了非法收养者袁厉害。然而正如有网友所说,“如果不是袁厉害的收养,这7名残疾婴童或许早已饿死街头。”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若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并且不留制度隐患,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加大政府投入。以河南省为例,全省福利机构共有床位数5000多张,而每年残疾弃婴就有几千名,每年通过正规途径送到儿童福利机构的仅有一千多名。基础设施的长期欠账,是导致私自收养的根本原因。不加大政府投入,一切都是空谈。
二是规范政府职能。事实上,在不少地方,民间私自收养充婴尤其是残疾弃婴,不仅是一种被默许的行为,更是相关职能部门转嫁责任的结果。一些公共福利机构缺乏对自身职能的敬畏,导致在收养弃婴时弹性极大,甚至刻意设置很高的门槛,把有限的公共资金用于自身福利上。对此,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严格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能,以确保每一个弃婴都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如果一个孩子刚刚来到这个世界就不幸被遗弃,那么整个世界都有责任给予他所有的爱和关怀。这需要良心,更需要健全制度的兜底性保障。任何一点疏漏,都是社会的一道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