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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可承受”不该是食品安全的底线

(2012-11-22 2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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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家质检总局11月21日通报称,经湖南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50度酒鬼酒样品进行检测,DBP最高检出值为1.04mg/kg。媒体称参照卫生部标准,酒鬼酒的塑化剂“超标”247%。当晚,酒鬼酒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不存在塑化剂超标问题,消费者可放心饮用。(中国新闻网11月22日)
    虽然酒鬼酒的塑化剂“超标”已被权威部门所证实,然而企业的态度依然强硬。这显然不是没有理由的。国家质检总局在通报中只是给出了相关检测数据,并没有明确“超标”一说。不仅如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了采访时还表示,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其中的DBP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这番表态,意在消除消费者对塑化剂的恐慌情绪,但客观上却为企业开脱制造了借口。
    面对这场波及甚广的塑化剂危机,涉事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强辩几句,未必不可以理解,然而作为食品安全的权威部门貌似客观、实则暖昧的态度却让人惶然。所谓“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潜台词就是酒中塑化剂超标在人体可承受范围内。孤立地看这句话,也许并没有错,但放在特定的语境下,这番表态无疑是极其不妥的,甚至有站错立场之嫌。
    一方面,白酒中普遍存在塑化剂,虽然已被证实不是企业主动添加所致,但却是企业在生产、包装、储藏环节所造成的,目前的含量“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只能说纯属侥幸,而非企业刻意控制的结果,因此并不能掩盖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疏忽公共安全之责。毕竟,塑化剂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评估对象应是食品本身,而非食品的受众。如果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评价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其实就意味着纵容企业不断地去冲击人体对有害物质的承受极限,这与拿消费者当小白鼠何异?
    现实中,诸如“人体可承受”的句式并不鲜见。譬如一些地方公共品涨价,总习惯以“公众可承受”为托辞。蒙牛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黄曲霉素超标,某官员竟回应称,“你说吃了致癌,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啊?”公共决策的道德感和食品安全的底线,就是这样在“可承受”的麻痹中渐渐被突破和瓦解的。事实上,我们的食品安全之所以会沦落到“还有什么能吃”的地步,就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人体本身对有毒有害物质也确实有一个可承受的弹性空间。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前置,而不能等到致癌了、对健康造成损害了再去有所作为。换句话说,如果总是让民众“以身试毒”才能证明问题食品,监管部门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
    2011年,台湾地区曝发塑化剂风波,政府高度重视,司法部门迅速介入,企业关门倒闭,业主被判高达20年的有期徒刑。而同样是塑价剂危机,我们的监管部门却在强调“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涉事企业在公共场合大呼冤枉。说到底,这就是一个底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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