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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须感恩”是必要的道德提醒

(2012-11-07 2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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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中新网11月7日)
    现实中我们见过太多这样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见义勇为者冒着生命危险甚至是以牺牲为代价出手相救,而被救者却在安全之后选择了悄悄离开,连一声最基本的“谢谢”都没有。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地发生,不仅严重挫伤了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让这个社会的道德重建变得越发艰难起来。从法律的层面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可谓正当其时,也赢得了网友的一片叫好声。
    当然,从立法的技术性角度而言,这条规定并非没有“瑕疵”。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应当是刚性的,是能够通过某种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从字面上理解就可以知道,这条规定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刚性,也无法通过外力来保证实施。譬如,何谓“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并没有一个恒定的标准,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弹性很大,再譬如,受益人就是将冷漠进行到底,似乎也不会受到法律意义上的处罚。既如此,这样的规定还有存在的意义吗?这也正是不少人所担心的可操作性的问题。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但事实上是多余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向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表达谢意并予以慰藉,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无论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件多么理所当然的事情,都无法改变这一事实,都不可能也不必要用强制的手段去实现。所谓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如果过度介入属于道德畴内的事情,往往会适得其反,既有用力过猛之嫌,也无法唤起人们内心真正的道德感。原因很简单,被法律逼出来的“谢意和慰藉”,能是真心实意的吗,能得到见义勇为者的认同吗?
    事实上,虽然“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但依然只是一种道德提醒。它的意义不在于强制受益人感恩见义勇为者,而在于通过法律的庄严感和仪式感,树立一种正确的价值观。这样的道德提醒,无疑是必要和迫切的。要知道,一个社会之所以会出现道德滑坡,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价值底线的沦陷。因为有人做好事被“碰瓷”,所以遇到老人摔倒不扶就理所当然,因为大家都不愿见义勇为,所以我不去做也没什么不对……底线的沉沦是最可怕的,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去重申和强调常识。
    从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角度说,立法的核点和重点在于政府责任的明确界定,以及有关保障方面的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譬如《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这些有现实意义的规定,同样不该被忽视。希望更多的地方以此为范本,将见义勇为的法律和保障体系健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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