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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网络上一片反对之声,但我依然坚持,从法理意义上说,这一新增条款是一个看得见的进步。我国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四种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最关键的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典型的口袋条款,现实中,不管有没有法律规定,警察查验公民身份时往往都可以套用这一规定。现在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查证的情形,看似数量上是增加了,但未必就是扩大了查证范围,因为一直以来,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就很随意,无所谓范围不范围。
 
事实上,有被查证经历的人并不算太多,我本人就没有除必须出示证件的情况外被查证的经历。但为什么“查证范围扩大”的消息一出,即形成一种人人自危的不安感甚至恐惧感呢?在我看来,其实人们更担心的是“查证范围扩大”背后若隐若现的某种权力扩张冲动。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是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这一点无可置疑,影视剧中,这样的情景也经常出现,可见,这是现代文明社会所公认的一种法治常识。但要认识到,警察查证公民身份,毕竟是一种限制性措施,对公民而言意味着人格在某种程度上的受损,因而必须审慎和合理,而不能没有底线,想查就查。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查,以及查证的执法程序如何,都是必须首先明确的前提。
 
就此而言,现行居民身份证对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情形的规定,还是比较客观的,而新增的这一条款则难免有滥用之嫌。诸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等场所,几乎人人都可能涉及,而所谓“重大活动期间”则完全可以随意定义,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随时被置于警察审视的目光下?很显然,这除了徒增执法成本,与维护社会治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我们却能深刻感受到,权力的无处不在,而自由呼吸的空间却越来越狭窄,这不是一个开放而文明的社会所应有的状态。
 
值得强调的,还有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执法程序问题。事实上,现实中公民与警察之间因查验身份证而引发的纠纷,大都源于此。所谓“任何人在未经审判之前都不得被视为有罪”,被查证的公民与警察在人格上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确切地说,公民其实在是协助警察执法,因此,基本的执法规范还是必不可少的,譬如警察首先得主动出示证件,使用礼貌用语等等,执法方式往往决定了执法的性质。然而这一点却差强人意,而修正案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公民为了公共利益,让度一部分私权利,这是警察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来源。所以,立法的本意应当是划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正当行使,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不受侵犯,而不是助长权力的肆意扩张。这样一种平衡与制约,只能在立法的充分博弈中才能完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众之所以对“扩大身份证查验范围”这一新增条款有如此强烈的反对之声,很大程度上是对立法过程中民意缺席的一种提醒甚至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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