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再处罚”的规定很荒唐
(2010-09-09 2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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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日前,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法制晚报》9月9日)
http://news.163.com/10/0909/14/6G57U5O10001124J.html
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是刚一亮相,即遭网友的集体炮轰。无它,只是因为这个规定实在太过荒唐。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规定表面上是对领导带班下井进行制度性约束,但实质上却更像是为领导不下井制造借口。
《规定》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发生事故再处罚”。这完全背离了领导下井制度的本意。安全生产预防为主,这是最基本的常识。领导下井的制度初衷是通过将领导与普通工人进行利益捆绑,倒逼领导重视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水平,因而最核心的一点,即是将领导下井与安全管理有机联系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针对的恰恰是那些不重视安全生产的领导。过于强调“发生事故”这个前提,淡化了下井与下下井的区别,将导致越是不重视安全的领导,越是没有可能下井。这无疑是一个制度悖论。
“发生事故再处罚”,等于是直接把下不下井的选择权交给了领导,这更是一个笑话。从“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几度被羞愧的事实来看,几乎可以肯定没有哪个领导是会老老实实遵守的。事实上,哪一个矿企领导不是和醉酒飙车的富家子一样,对自己不是信心满满,至少是自信可以避免发生事故?更何况,发生事故毕竟是小概率事件,这样一来,这个制度的价值无非是一年抓几个倒霉蛋,对绝大多数领导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许多隐患和危险却有可能被忽视和掩盖。
就算是发生事故了,处罚了,其实也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因为矿山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就伴随着死亡。和生命相比,“罚上年年工资的80%”何其微不足道?这本质上就是一种身份歧视,把普通工人的性命与领导的收入相提并论,这哪是处罚,分明是对领导的一种抬举。
为什么在民众的高度关注下,经过了这么长时间的精心准备,最后出来的是这样一个不招人待风的制度?决策水平可能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我倒觉得是一种不自信,因为不自信,所以得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候执行不力,又落得个“空架子制度”的骂名,毕竟以前的教训摆在那里。这种顾虑当然可以理解,只是不知道如此敷衍了事,究竟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