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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井”制度一步到位了吗

(2010-09-06 00:50:13)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国家安监总局25日在官方网站全文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拒绝下井。(中国广播网826

 

上个月国务院强调领导带班下井的通知出台后,人们蓦然发现,早在5年前就曾有过类似的规定。而就是通知下发的当月,人们又发现,领导下井依然没有得到实行,“26人下井只有2名领导成功升井”更是被舆论好生调侃了一番。社会学上有个名词叫“制度性羞辱”,在我看来,“领导下井”倒像是一种“羞辱性制度”,不仅毫无制度应有的严肃性,却把制度的空洞和无力暴露的一览无余。

 

有了上两次失败的教训,安监总局这一次显然是有备而来,一定程度上也确实弥补了此前规定过于原则,漏洞太多且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对公众所关心的问题也都做出了比较全面的回应。譬如清晰界定了“领导”的范围,强制地要求领导必须同时下井、升井,尤其是明确规定了相关罚则。从技术层面看,暂行规定显然已经相当全面和严谨了,你能想到的,安监总局基本上也都帮你想到了。那么,“领导下井”制度算是一步到位了吗?真能如乐观人士所说,“通过强化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的落实来遏制矿山安全事故的多发”了吗?

 

恐怕还为时过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素来为公众所诟病,但仔细想想其实是有一定科学道理的。是制度就会有漏洞,有漏洞就会有人去抓,这是人的自利本性使然,制度的完善是没有极限的。就拿这个暂行规定来说,虽然明确了罚则,但若不执行只对企业罚款3万的处罚,就如网友所说,“如同罚酒三杯”。而领导不下井工人可拒绝下井,显然也脱离了实际,在劳资关系严重不平等管理混乱最为突出的矿山企业,有几个工人敢这么跟领导叫板?再如规定虽然界定了“领导”的范围,但企业会不会对应地多设几个虚职,从而“把危险交给别人,把安全留给自己”?

 

我能想到的,面临着与矿工同生共死的领导们自然也会想到。倘若他们真的就耍起无赖来,还有什么办法?照目前的思路,只能是继续出台新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规定领导人数,等等。这样一来,就成了一种乏味的智力竞赛,一个互相探测心理底线的游戏。但领导们的底线究竟在哪里,谁也不知道。长此以往,“领导下井”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得到实行不敢说,恐怕决策部门和公众早已身心俱疲了。

 

制度是需要不断完善,但只是沉迷于技术层面的修修补补,并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不妨反思,此前的规定之所以得不到有效执行,真的只是因为制度本身的原因吗?这其中,有没有根深蒂固的“官卑民贱”思维在作怪?制度层层叠加,而每一次似乎都点为止欲言又止,这究竟是出于过度自信还是一种变相的谈判?事实上,制度是不可能的到位的,到位的只能是对生命的关注。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领导不敢下井,就说明他对企业的安全根本就没有信心,那么何必还要罚什么款,为什么不干脆停产整顿或者直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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