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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还需多长缓冲期?

(2008-05-12 19:37:32)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政府信息公开还需多长缓冲期?

5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首日,律师韩甫政即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发出举报信和建议书,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教育、卫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国家标准”。5月4日,全国各地有许多公民像韩甫政一样,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递交了相关申请,一时间各地的“信息公开第一案”纷纷被关注。(《工人日报》5月12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呈井喷之势,然而与公众的热情形成对比的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表现却不能尽如人意。譬如提交申请途径不便,咨询无人接听,甚至明确表示不接待来访,直接将申请者拒之门外。刚刚实施半月不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不出意外地遭遇了政府部门的消极对待,当然说是无声的抵抗也可以。

常跟政府部门较劲的“诉讼狂人”郝劲松律师认为:主要原因是这些政府“衙门”可能没想到刚刚实行,就会有人找上门来,表现得很不适应。这是一种可以理解的解释。一个新事物,适应起来总是需要一个过程。更何况,政府信息从“公开例外”到“不公开例外”,这样的转变无疑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对政府部门的行政习惯,还是工作理念和思路,都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这就需要公众给予政府部门一定的缓冲期,来消化和融合新法的实施,尽管这样的宽容和理解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只是,政府部门需要多长时间的缓冲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月初才开始实施,但具体的实施时间早就已经公之于众,说政府部门毫无准备,一点都没有适应,恐怕并不符合实情。那么,一个月,两个月,还是半年,一年?政府部门何时才能顺利度过这个缓冲期,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与新法实现无缝对接?换言之,政府不可能无限期地消极下去,公众当然也不会无谓地等待下去。

这样的追问,首先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被架空的可能,公众难免心存疑虑。一个显著的原因正如专家所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尚不完善,问责机制不明确,实施效果依赖于政府官员的行政良知。法律法规必须是刚性的,因为它牵涉到各种利益的博弈,如果它不刚性或者不够刚性,必然有被强势者操控的可能。新法本应是为改变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而设的,但是由于实质上是附着于行政良知之上,决定了它阻力重重,因而不得不让人多一份警惕。

这样的追问,还因为公众信息诉求的强烈和紧迫。新法甫一实施,便进入一个申请高潮,决非偶然。这一方面印证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时而生,顺乎民意,另一方面则充分说明公众的信息诉求被积压了太久,太多了。众多的“信息公开第一案”集中表达的,其实是权利的彰显,对政府部门的期待,以及对法律的一种信任。这样一种情绪,应当被珍视,呵护,因为它很容易被磨蚀和消解。我们知道,在现实语境下,权力越强势,权利就越脆弱和无助。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8-05-12/134615522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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