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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的实质是权利回归本位

(2007-10-14 17: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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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分类: 时评
 

“业主自治”的实质是权利回归本位

10月13日晚8时,昆明市白龙路人与自然小区业主会所灯火通明。63名业主委员会成员、栋长和业主代表齐聚一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主任李迪大声说:“小区业主今天正式宣布自治!”据悉,人与自然小区是物权法实施后,昆明市首个小区宣布业主自治的小区。(《春城晚报》10月14日)

 

不久前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一个被公众认可的“最大亮点”就是将“物业管理公司”改成了“物业服务公司”,舆论普遍对此予以好评。然而正如学者秋风所指出的,“仅仅剥夺物业公司从业主那里僭取的管理权,还是不够的,还应当由他们自己选择治理本社区的最优治理模式,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与自然小区宣布业主自治,显然是走出了更为深远的一步,它的标本意义在于实现了业主权利的实质性回归。

 

长期以来,物业公司与业主权利关系的严重倒置,导致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是个可喜的开端。但“纸上的权利”到“手中的权利”,并产生可见的效益,还需要更多的实践探索。业主自治,毫无疑问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一个方向。正所谓“我的地盘我做主”,房屋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理应是物业事务的当然的管理者。但值得细究的一个问题是:业主自治是否就意味着排斥物业公司,业主必须“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一切物业事务都得自己打理才行?

 

从人与自然小区的事例中,我们看到,小区实现业主自治后,全部由业主成立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将承担小区绿化,聘请保安,日常维修,甚至修建食堂,收取占道费等全部物业事务,可谓真正意义上地实现了“自治”。这样做的初衷当然是良好的,一来节约了管理成本,二是增加了业主的自我意识。但现实的问题也不容回避:业主能管理好这些琐碎烦杂的事务吗?显而易见,业主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为大众服务,并且业主也不具有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样也不能忽略的是,业委业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力,如果权力过大或监督不力,也可能发生腐败现象。而一旦出现纠纷,仅靠一纸内容契约,能得到妥善处理吗?

 

因此,对于“业主自治”我们应做扩大化理解,也即“管理的自治”,“权利的自治”,而非什么事都大包大揽、亲力亲为,排斥物业公司。具体而言就是,业委会在决定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时,应有充分的考量,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自我管理,没有条件的话,也可以聘请物业公司代管,但业务会要做好管理者和监督人的角色。

 

这种的理解显然并不多余,由于长期以来与物业公司的对立,许多业主对物业公司是一种极不信任的态度。而在权利关系得以明确界定,民主意识不断加强的前提下,业主的管理冲动可能是非常强烈的。但并非所有的小区都适宜实行自我管理,一旦实施不当,极可能适得其反,引发新的矛盾。这一点,在其它地方的小区已经得到证明,我们应有所借鉴。

 

新闻链接:
http://news.china.com.cn/chinanet/07news/china.cgi?docid=1008668922339409454,14127912580340683150,0&server=192.168.9.114&port=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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