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整的范围应有清晰界定
9月26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期间,由江苏省政府提请审议版本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的内容被删除。(《东方早报》9月27日)
有关“妻子能不能调查丈夫私房钱”的问题,再次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去年底,江苏省修改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曾明确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这就意味着,妻子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有“私房钱”。
当时的修改依据是:个人收入多少也会影响夫妻双方关系,甚至由此引发家庭纷争或暴力,而女性往往受到伤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规定妇女可调查配偶一方“私房钱”的司法善意。
但是法律的价值显然不仅仅体现在对弱势一方的善意上。即便法律的出台和修改有着善意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某种结果的公正,也不能以牺牲程序的公正为代价。正如一些公众所质疑的一样:“清官难断家务事”,既然是“私房钱”,就属于私权领域,公意不宜过多介入,而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更有公法干涉私权的嫌疑。这不仅不利于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和伸张,也不利于法律的合理运行。
法律是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是科学而审慎的,其调整的范围也应当是有着明确的边界和底线,不能将所有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冲突都纳入法律调整之中。所谓“私房钱”当然只是一个民间的说法,其实质还是公民的合法收入。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许多家庭因为“私房钱”的问题而导致家庭纠纷,但因为这毕竟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私事,还是应该适用于公民的意思自治,通过道德和情感的力量来进行约束和规劝,而不宜动用法律来解决,形象点说“法律的手不能伸得太长”。这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资源的合理使用。
由此来看这次“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的条款被删除,毫无疑问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相关负责人说,奖金、股票、基金等“隐性收入”并不是丈夫的专利,许多女性也是“理财高手”,在投资上不亚于男性,如只赋予妻子的权利,则对丈夫也颇失公平。这只是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删除“妻子可调查丈夫私房钱”的可行性,此举更大的意义其实在于对公民私利的尊重,乃至最终避免了对私权利的可能的侵犯。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还体现立法技术上的成熟和进步。据悉,为与删除内容保持延续与过渡,新增的条款还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享受同等的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以维护双方的财产知情权——从强制性的干预转变为原则性的保护,这是婚姻家庭方面立法的可取之势。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9-27/040312641924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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