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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不患多而患不公
日前,重庆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后奖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专门就一次性奖金发放进行了明确,如:个人和集体的最高奖励分别不能超过1万元和5万元奖金。(《重庆时报》8月7日)
公务员之所以成为精英人士追求的理想职业,除了稳定的收入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外,不菲的福利待遇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这其中当然少不了以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很显然,从制度层面对此类奖励表彰活动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笔者看来,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目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是数额的多少,而是如何保证公平性。
从公务员的性质来说,实行奖惩制度有其合理性:公务员不像企业员工那样,干得好干得坏可以直接地转化为利益的增减,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进行内在激励,那么干得好干得坏可能都是一样的,从而失去了为大众服务的积极性,这是人性的弱点使然。事实上,我国《公务员法》中也有关于奖惩的相应规定。
虽然我们不能说作出多大贡献就该得到多少奖励,但至少这两者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奖励的额度最好应视贡献大小来定,设定最高限额似无必要。只要你贡献大,创造了财富,为公众带来了福利,奖得再多,公众也没有意见,相反,如果你没有贡献,奖励一分钱可能都嫌多。
政府部门出台文件对奖励标准加以限定,可能是出于对当前评比项目过多,乱发、滥发奖金现象严重的一种预防和抵制。这是实情,但我们必须看到,乱发、滥发奖金现象的根源其实并不是没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而是奖励制度和程度的不公平造成的,譬如暗箱操作,分配不公,领导一言堂等等。相比之下,奖金过高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但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制度和程序的不公则可以说是一无是处:不仅严重浪费了公共资金,也完全扭曲了奖励的本意,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生态。
就目前而言,至少有两种现象值得我们警惕。一是对公务员完成本职工作进行奖励。这显然很荒唐,但现实中并不少见,最著名的例子恐怕要算是“山西省百万重奖环保市长”了。作好本职工作是政府公务员的应有之责,现在却受到额外的奖励,那么做不好怎么办?这哪里是奖励,分明是一种变相的分派福利,其负面意义是:颠倒了是非观念,逼退了义务底线。其二,奖励对象的模糊。谁有贡献,就奖励谁,谁贡献大,就多奖励,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但事实却远非如此。很多时候,我们看到评比完全是为一些领导干部度身定作的,表彰只是个别人的表演舞台而已,而真正工作于一线的公务员却鲜有露脸的机会。有人发出“光荣榜怎么都是官”的感慨和质疑,个中缘由,恐怕除了权力的逐利冲动外,与奖励活动缺少民主、公开的决策过程有密切的联系。
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其实也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运用得好不好,不仅是行政智慧的体现,更是执政能力的体现。
新闻逻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08-07/0701136084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