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何时才能平视媒体?
媒体记者采写湖南郴州的舆论监督报道,不但有可能得到“舆论监督奖”,还有可能被授予郴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这是记者12日从湖南省郴州市委了解到的新信息。据悉,设立“舆论监督奖”,是用于“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新京报》1月14日)
从以前的冷漠,推诿,乃至管制,打压的“恶脸”,到如今的“全程陪同”、“舆论监督奖”的“笑脸”,我们的政府对媒体的态度正经历着形式上的巨大转变。无论这种转变是进步还是退步,也无论政府是出于好心还是“醉翁之意”,至少有一个问题我们无法回避: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对媒体的态度总是在走极端?总是不能平视媒体?
在现代法治社会,媒体被称为立法,司法,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从权力分立的角度说,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其实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平等关系,两者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不需要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嘉奖和鼓励,同样,提供一个宽松与和谐的舆论环境,也是政府当然的不作为义务,不应希冀以某种过于夸张的举动博得好感。正如政府不该对法院工作指手划脚一样,政府同样也没有理由对媒体工作进行干涉,哪怕是这种干涉“看上去很美”。否则,我们都可以视之为权力越位。
显然,郴州市设立的这个“舆论监督奖”,就是权力越位的产物。从此奖的设立初衷我们可以看出端倪:“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是不是意味着媒体的舆论监督应该事先多与地方政府沟通协商?“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应该作何理解?是否在暗示正面报道会受到特别的欢迎?——坦而言之,无论这种种猜测是否成立,郴州市的这种作法都已经不正当地介入了舆论监督,影响了媒体的独立性。所谓的“舆论监督奖”看上去更像是一种“利益诱惑”。
政府总是在俯视或者仰视的两极游走,而不能平视媒体,以致于频频做出越位之举,根源在于政府还没有厘清与媒体的关系,没有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媒体依然没有摆脱为政府利益服务的“工具化”色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对当前的舆论监督环境丝毫不能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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